《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理(Ⅰ)(修訂版)》是2013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理(Ⅰ)(修訂版)
- 作者:李揚
- 類別:法律類圖書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12月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6129159
內容簡介
李揚編著的《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理(共2冊修訂版 )》是筆者研究智慧財產權法16年以來的結晶。《智慧財產權法基本原理(共2冊修訂版)》主要貫穿以下智慧財產權法基本思想: 1、智慧財產權表面上雖然是建立在抽象物 (知識)上的權利,但它反映的並不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它本質上是法律創設的權利,是制約他人行為模式的權利。
2、由於智慧財產權並不存在有形財產權那樣的限制權利邊界的物理焦點,因此相對於有形財產權來說,智慧財產權對他人行為模式的影響範圍更廣,程度更深,甚至可以超越國界。
3、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根據,不能從屬於自然權利範疇的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中尋找,而應當通過功利主義中的工具主義理論——激勵理論加以論證。智慧財產權並不是一種自然權利,而是通過法律人為擬制出來的權利。
4、在法律擬制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儘管不可避免地必須藉助民主立法程式,但在反映不同社會主體利益的過程中,民法立法程式存在偏差,容易組織化的、大集團的利益很容易在智慧財產權法中得以反映,而分散的、不容易被組織化的利益特別是大眾的利益很難在智慧財產權法中得以反映,因此需要賦予法官適當的自由裁量權,以糾正民主立法過程中利益反映不均衡的現象。
5、由於類型化的智慧財產權(權利)和未類型化為智慧財產權的知識性利益在法律上的位階不同,因此不但應對權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的停止侵害請求權進行區分,沒有必要賦予利益享有者停止侵害請求權。即使對於權利享有者而言,考慮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在被告停止侵害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特定情況下,對其停止侵害請求權也應當進行限制。
6、方法論上應該嚴格區分立法論和解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