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障礙犯罪論,是指 以智慧型障礙解釋犯罪原因的犯罪學理論。美國心理學家戈達德提倡。他於1912年修訂比內1908年的智力測驗,用以考察犯罪者的智力結構。1912年的測驗表明,犯罪人中有50%~60%屬智力落後。
戈達德由此提出,犯罪現象與智力水平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智力低下,是天生的低能。但這一結論遭美國精神病學家希利的質疑。希利於1915年對1000名違法犯罪少年的調查表明,犯罪人中屬智力落後的僅占約10%。智仁勇儒家認為君子必備的三種基本品德。
智慧型障礙犯罪論,是指 以智慧型障礙解釋犯罪原因的犯罪學理論。美國心理學家戈達德提倡。他於1912年修訂比內1908年的智力測驗,用以考察犯罪者的智力結構。1912年的測驗表明,犯罪人中有50%~60%屬智力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