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春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廣饒
- 出生日期:1956年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河北大學,天津大學
- 參加工作:1973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3年11月—1978年4月 開灤礦務局唐山礦四採區井運區工人、井下青年突擊隊隊長;
1978年4月—1983年11月 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科幹部;
1983年11月—1986年3月 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期間:1982年9月-1985年8月 在河北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學習,專科畢業);
1986年3月—1987年6月 開灤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92年8月—1995年3月 共青團河北省委副書記(期間:1992年9月-1994年12月 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1993年3月-1994年10月 參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5年3月—1997年12月 共青團河北省委書記(期間:1995年9月-1997年5月 在河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96年9月-1997年7月 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年12月—2001年7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正地廳級);(期間:1996年9月-1999年7月 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2001年7月—2002年3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年7月—2008年10月 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
2008年10月—2011年1月 河北省委秘書長;
2011年1月—2014年4月 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4年4月—2015年3月 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
共青團中央十三屆四中全會委員
中共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共河北省委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省委委員,河北省第四屆黨代會代表
河北省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中共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屆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免去職務
2015年3月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景春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景春華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景春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提起公訴
2016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景春華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被告人景春華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利用擔任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河北省委秘書長、河北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發展經營、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河北省昌悅房地產有限公司、吳海匯等3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景春華對總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提請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景春華的刑事責任。
景春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景春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景春華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先後利用擔任中共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發展、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外,景春華對總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春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景春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先後利用擔任中共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發展、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外,景春華對總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春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景春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