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5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9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草案全文,條例全文,
草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風景名勝區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界限坐標劃定。具體包括高嶺、瑤里古鎮、汪胡、金竹山、雙龍溪等景區。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做好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是景德鎮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具體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方面的宣傳,對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國務院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是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經依法批准的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是風景名勝區內的瑤里古鎮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在組織編制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將批准的風景區規劃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未實施規劃的區域內,不得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並徵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應當保持自然特性,體現特色風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風景區可持續發展,避免園林化、城市化、過度人工化。
風景名勝區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以及環境小品、標誌標牌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保持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遊覽路徑設計和道路地面鋪裝,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保持與自然風貌、環境特色相適應。
瑤里古鎮應當保護歷史建築、空間布局以及歷史格局,保留歷史文化內涵,保護與延續歷史街巷、古樹、院落、水系等各個構成環境要素的整體歷史風貌。
第三章 保護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對風景區內的自然資源、人文景觀、野生動植物品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對特殊地質遺蹟、人文景觀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對象,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生態恢復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採取臨時性封閉和限制遊客數量等措施,並予以公告。
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採伐的,按照法定程式報批,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意見。
嚴禁擅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
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根據保護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周圍確定外圍保護地帶。
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線,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劃定,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對各級保護區範圍設立界碑、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損毀風景區的界碑、界樁。
瑤里古鎮按照分層級保護的要求,劃分為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風貌協調區,具體界線按照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劃定,並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在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各類開發區;
(二)建設產生污染的工礦企業以及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項目和設施;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開山、開礦、採石、開荒、修墳立碑、燒磚瓦、非法採集景觀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亂扔垃圾;
(七)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點野炊或者其它違規用火活動;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在風景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的行為;
(二)建造與遊覽活動無關的工程設施以及與居民生活無關的基礎設施;
(三)在禁菸禁火區吸菸、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在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的行為;
(二)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娛樂場所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三)撒網捕魚。
第二十條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除經過審批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必須採取保留外殼、整修內部的保護措施,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其建築風格、體量、色調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徽派布局和風貌,修舊如舊。建築物高度必須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
瑤里古鎮建設控制地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其建築風格必須與瑤里古鎮風貌相協調,保持徽派建築風格,建築高度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
瑤里古鎮環境風貌協調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經依法批准審核後實施。新建、改建建築物,不得破壞瑤里古鎮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瑤里古鎮內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財政預算的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二十二條對瑤里古鎮內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按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瑤里古鎮內不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建築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的歷史街巷應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及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立面應當保持歷史樣式。
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嚴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綠化地等公共活動場所。臨街歷史建築物不得新開門窗,嚴禁使用防盜門、捲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花板等現代建築設施和材料。
第二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拍攝電影電視;
(五)其它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國土資源、建設、城管執法、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加強對風景名勝區有關建設項目的監督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二十七條經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自然環境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二十九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並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三十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設定規範的地名標誌、路標和說明標識。
第三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涉及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指定的地點和劃定的範圍內經營。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可以根據保護景觀、保障安全的需要,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體育休閒項目以及經營的商品、服務等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瑤里古鎮內不得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運用音響設備叫賣;禁止設定與古鎮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遮光篷、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禁止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核定的線路行駛,並定點停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開礦、採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娛樂場所等建築物,或者建造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燒磚瓦、非法採集景觀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修墳立碑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擅自舉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活動的,由有關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批准的建設活動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要求施工,對自然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損毀風景區的界碑、界樁;
(二)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
(三)亂扔垃圾;
(四)非指定地點野炊或者其它違規用火活動;
(五)在禁菸禁火區吸菸、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瑤里古鎮內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運用音響設備叫賣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設定與古鎮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遮光篷、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風景名勝區內與御窯廠遺址相關的遺產要素的保護管理,參照《景德鎮市御窯廠遺址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9年5月29日景德鎮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風景名勝區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界限坐標劃定。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衛生健康、林業、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方面的宣傳,對破壞風景名勝區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內的瑤里古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還應當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將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浮梁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准的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涉及瑤里古鎮範圍的還應當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並徵求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保持自然特性、體現特色風貌、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風景名勝區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保持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道路地面鋪裝、遊覽路徑設計、標誌標牌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保持與自然風貌、環境特色相適應。
瑤里古鎮應當保持並延續歷史建築、歷史街巷、古樹、院落、水系等各個環境要素構成的整體歷史風貌、歷史格局以及空間布局。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革命舊址舊居、文物古蹟、重要自然景觀資源、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和特殊地質遺蹟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識,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生態恢復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景點封閉和限制遊客數量等措施,並予以公告。
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採伐的,按照法定程式報批;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意見。
嚴禁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為核心景區、核心景區周邊範圍以及風景資源集中的區域。根據保護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周圍確定外圍保護地帶。
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線,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並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總體規劃對各級保護區範圍設立界碑、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損毀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
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的瑤里古鎮按照分層級保護的要求,劃分為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風貌協調區,其中歷史地段保護範圍為核心保護範圍,具體界線依據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並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設立各類開發區;
(二)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項目和設施;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開山、開礦、採石、開荒、修墳立碑、燒磚瓦、非法採集景觀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亂扔垃圾;
(七)在禁菸禁火區吸菸、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野炊以及其他違規用火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的行為;
(二)建造非必要的遊覽服務設施以及與居民生活無關的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的行為;
(二)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在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安排遷出。
第十九條 在瑤里古鎮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的行為;
(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三)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四)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五)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條 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浮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應當採取保留外觀、整修內部的保護措施,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其建築風格、體量、色調應當保持明清時期的徽派布局和風貌,修舊如舊。修繕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原有高度,並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
瑤里古鎮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徽派建築風格,體現瑤里古鎮風貌。修繕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原有高度,並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
瑤里古鎮環境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破壞瑤里古鎮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 瑤里古鎮內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可以從財政預算的保護經費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二十二條 對瑤里古鎮內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浮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浮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瑤里古鎮內不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建築和設施,浮梁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逐步改造、遷出或者依法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瑤里古鎮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的歷史街巷應當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以及空間尺度,商業街巷立面應當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瑤里古鎮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並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三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設定規範的路標、地名標誌、說明標識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的,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指定的地點或者劃定的範圍內經營。
第三十八條 在瑤里古鎮內禁止占用沿街沿河等公共活動場所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得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設定與古鎮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以及其他戶外設施。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機動交通工具進入一級保護區,限制遊覽性交通以外的機動交通工具進入二級保護區。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服從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管理,按指定線路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開礦、採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瑤里古鎮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浮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燒磚瓦、非法採集景觀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擅自進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批准的建設活動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要求施工,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核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損毀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浮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
(四)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處五十元罰款;
(五)在森林防火區外的禁菸禁火區吸菸、焚香燒紙和在非指定地點野炊以及其他違規用火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在森林防火區外的禁菸禁火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浮梁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風景名勝區森林防火區內違規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瑤里古鎮內,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浮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活動,或者經批准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瑤里古鎮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浮梁縣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占用公共活動場所擺設攤點、亂放雜物,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設定與古鎮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以及其他戶外設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在瑤里古鎮內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浮梁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五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內與御窯廠遺址相關的遺產要素的保護管理,按照《景德鎮市御窯廠遺址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