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昌江區農業農村水利局

景德鎮市昌江區農業農村水利局

景德鎮市昌江區農業農村水利局,是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昌江區農業農村水利局
  • 辦公地址:景德鎮市瓷都大道83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區“三農”和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和水利有關規範性檔案,參與涉農相關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負責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區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組織實施新農村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全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全區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工作。發布全區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全區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全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協調“菜籃子”工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六)負責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全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區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組織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全區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全區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轄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國家農業綜合項目的審查、論證、實施、驗收。
(十一)推動全區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全區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區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負責農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牽頭負責農業污染源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牽頭統籌協調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區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牽頭管理全區外出物種。
(十三)統籌推進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鄉土人才工作。擬訂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監督指導全區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漁政漁港和農藥實用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牽頭開展全區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區系統開展開放型農業及農業招商引資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授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昌江區履約和協定執行。
(十六)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水利工程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發展規劃、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等水利規劃。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
(十七)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八)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區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區水利資金安排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九)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二十)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一)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二)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全區水利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配套工程建設。
(二十三)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檢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許可權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及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工作。負責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
(二十四)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五)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六)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並監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二十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八)負責河湖長制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的全面推行、督察、督辦。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協調、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治、保密、信訪、信息、宣傳、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印章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退休幹部工作等管理工作。
(二)法規與監督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起草農業農村和水利方面規章草案;研究擬定全區農業農村水利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行業法治建設和普法工作;擬定農業農村水利工作措施;指導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區域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承擔行政審批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轄區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農業農村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全面落實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中農業農村水利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指導建立追溯體系。指導農業質量體系認證管理和綠色食品、有機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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