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景寧縣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機構位於浙江省景寧縣鶴溪鎮惠明路與興工路路口。
主要職能
1、管理指導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2、負責全縣“12348” 法律服務工作。
主要職責
景寧縣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訂全縣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部門、各鄉鎮、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律師事務所及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
(四)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管理、指導、協調全縣“12348” 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負責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幹部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調研。
(七)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基層司法助理員的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八)負責管理本局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管理、督查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工作;負責協調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縣司法局設以下科室:
辦公室(政工科)
政工科: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各鄉鎮管理司法所幹部和後備幹部;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創建文明單位工作;負責律師、公證人員職稱評審(初審)工作;負責對內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辦公室:制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協調各業務科室的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新聞宣傳、調研、文秘、統計、財務、文印、保衛、檔案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警務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科(普法辦)
制訂全縣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指導各部門、各鄉鎮、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典型經驗的調研、總結、交流、推廣;指導各鄉鎮、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組織縣直單位、鄉鎮科級以下幹部、職工法學考試和建檔工作;承擔縣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行政法制科
負責司法行政有關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由本局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案件的辦理,承辦應由本局受理的行政案件;負責本局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工作;審核登記對全縣律師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審報律師執業證(初審);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年檢和律師執業證註冊的審核報批(初審);配合做好律師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律師開展業務調研交流;綜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查處全縣違紀律師和違紀律師事務所。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和調研工作;負責審核報批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鑑定人鑑定資格審核(初審);檢查監督鑑定人職業道德紀律和鑑定質量。
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管理全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司法助理員隊伍建設;組織全縣司法助理員業務培訓和考試;指導基層法制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核准基層法律服務和分所設立、年檢、變更和註銷,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審註冊(初審);負責全縣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考核);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業務交流、調研;檢查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執業紀律、辦案質量;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
兩勞回籍人員管理科
指導、管理全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及緩刑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協助監所做好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控督查工作;承擔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證管理科(公證處)
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公證機構、人員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全縣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公證員資格的審核報批工作(初審);負責全縣重大、複雜公證事項的請示、報告;負責公證人員業務培訓;配合做好公證員職稱評審、資格考試工作;檢查監督公證人員執業紀律、公證質量;依法代表國家承辦國際、國內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證明。
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為縣人大提供法律諮詢,參與縣委、縣政府領導信訪接待;為特困企業和社會弱勢群體及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做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制訂完善全縣法律援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基層司法所(鄉鎮司法所)
指導鄉鎮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兩勞回籍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本轄區矛盾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摸底排查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12348”指令出警的服務工作;了解並向縣局報告民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業務。
領導分工
潘文彪
工作分工: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聯繫辦公室。
吳乾熙
工作分工: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人民調解、司法所建設、法律援助、機關黨務、組織人事、財務、宣傳、政務公開、計畫生育、老幹部等工作。聯繫基層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
潘美林
工作分工: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歸正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公證、統戰與民族、信訪維穩、綜合治理、平安創建、聯繫鄉等工作。聯繫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公證管理科(公證處)。
彭德偉
職 務: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公開制度
景寧畲族自治縣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景寧縣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有效開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本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介紹;
(二)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發展規劃、專項計畫及相關政策;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及辦理情況;
(五)便民服務事項;
(六)工作動態及公開年報;
第四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六條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七條 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景寧縣司法局網站信息公開平台上公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景寧畲族自治縣司法局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麗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景寧縣司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景寧縣司法局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景寧縣司法局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本制度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景寧縣司法局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
第三條景寧縣司法局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景寧縣司法局辦公室;辦公地址:景寧縣司法局;通信地址:景寧縣司法局惠明路41號;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一是當場申請。申請人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交申請表。二是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三是網上申請。申請人進入政府網站直接填寫並提交申請表,申請信息到達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景寧縣司法局受理機構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否則,景寧縣司法局可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後,景寧縣司法局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第六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景寧縣司法局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第七條 景寧縣司法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和提供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製作《政府信息延期答覆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景寧縣司法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對於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經景寧縣司法局審核後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景寧縣司法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 景寧縣司法局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條 景寧縣司法局收到申請後即時登記、編號,並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審查: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書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的,製作《補正申請告知書》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表。
(三)依法不屬於景寧縣司法局公開的,製作《非本單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製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送交申請人。
(五)對於要求為其大範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研究課題類申請,可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方式作出調整:對於課題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部門統計年鑑、相關公開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查閱;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分別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景寧縣司法局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複答覆。
(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繫方式,無法答覆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一條 對審查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景寧縣司法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製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書面說明公開的範圍、方式、時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以及有關繳費事項。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製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製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並書面說明不應當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申請人向景寧縣司法局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景寧縣司法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四條 景寧縣司法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景寧縣司法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景寧縣司法局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按照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市司法局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景寧畲族自治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
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規範景寧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發生泄密行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平穩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景寧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景寧縣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內容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保密審查,並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第七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並在書面徵得其他機關單位的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八條 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景寧縣司法局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業務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表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等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後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應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景寧縣司法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對已列入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經複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公開:
(一)應予公開,而認定為不宜公開的;
(二)因情勢變化,不予公開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景寧畲族自治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及時、一致性,確保政府信息及時、完整地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景寧縣司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並由景寧縣司法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景寧縣司法局發布政府信息遵循準確、及時、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織、協調有關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協調渠道。
第五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公開平台予以發布。
第六條充分發揮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作用,及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七條本機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寧畲族自治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景寧縣司法局政務公開工作所有工作人員。
第四條本制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政務公開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時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追究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擅自擴大公開範圍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收費規定的;
(七)其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應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對於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免談話或責令書面檢查,並限期改正。
(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經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批准,發給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當事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
1.個人被發《告誡書》的,當年不能被評為任何優秀、先進。
2.科室被發《告誡書》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評為先進科室。該科室負責人在年終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先進。
(三)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且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四)凡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害的,在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後,負有重要責任的行政責任人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七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對被追究責任的單位(科室)和個人,應及時將糾正情況反饋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於接到通知10日內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在接到書面申訴意見後,應於10日內完成覆核並做出裁決意見,下達書面通知。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第十條本機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寧畲族自治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
工作檯帳制度
第一條 為了督促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覆,提高工作效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檯帳。
第三條 工作檯帳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季報、年報、工作思路和工作總結;
(四)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
(五)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於公開記錄;
(六)學習、培訓、宣傳記錄;
(七)其他需要記錄的事項。
第四條 工作檯帳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存檔。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