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寧畲族自治縣畲醫藥發展條例》是為了傳承創新發展畲醫畲藥(以下簡稱畲醫藥),弘揚畲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畲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浙江省中醫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景寧畲族自治縣實際,制定的條例。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 景寧畲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2023年2月16日景寧畲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景寧畲族自治縣畲醫藥發展條例》, 2023年3月31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9日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景寧畲族自治縣畲醫藥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景寧畲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景寧畲族自治縣畲醫藥發展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景寧畲族自治縣畲醫藥發展條例
(2023年2月16日景寧畲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五章 傳承與交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創新發展畲醫畲藥(以下簡稱畲醫藥),弘揚畲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畲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浙江省中醫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畲醫預防、保健、診斷、治療、康復,畲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與合作、畲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炮製以及相關服務、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畲醫藥,是指畲族人民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映畲族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療康養體系,是中醫藥的一部分。主要包括:
(一)畲醫藥理論知識及傳統文化;
(二)畲醫診療的外治療法、痧症療法、正骨療法、減毒通利法、食物療法、心理療法等畲醫特色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畲醫單方、驗方、秘方、偏方、常用方、文獻等;
(四)畲藥材自然資源,畲藥材種植養殖技術,畲藥材採集、加工炮製、製劑等技術、技藝;
(五)畲族傳統養生保健方法等。
本條例所稱畲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從事畲醫醫療服務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
第三條 發展畲醫藥應當遵循畲醫藥自身發展規律和特點,堅持保護與發展、傳承與創新,發揮畲醫藥在預防、保健、診斷、治療、康復等方面的特色和優勢,為人民民眾提供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畲醫藥工作的領導,將畲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制定畲醫藥專項規劃,建立健全畲醫藥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制定畲醫藥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和具體措施,統籌推進畲醫藥事業發展。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畲醫藥發展提供保障,設立畲醫藥發展資金。
第五條 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畲醫藥管理工作,對畲醫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畲醫藥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落實畲醫藥工作力量,解決畲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畲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工作。
財政、科技、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畲醫藥管理髮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畲醫藥發展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畲醫藥文化傳播和知識普及,將畲醫藥常識、畲醫藥文化、畲醫養生保健知識、技術和方法納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支持建設畲醫藥展示館、畲藥材博覽園等畲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支持開發創作具有景寧特色的畲醫藥文化科普創意產品和文藝作品,推動畲醫藥文化進學校、家庭,提高公眾的畲醫藥健康文化素養。
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融媒體中心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畲醫藥文化宣傳。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舉辦的縣畲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縣畲醫專科聯盟,建立符合畲醫藥特色和發展規律的考核評價制度,整合轄區內畲醫藥服務資源,促進畲醫藥傳承創新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畲醫醫療機構參與縣畲醫專科聯盟建設。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縣畲醫專科聯盟開展行業交流、評價、技術培訓、畲醫藥學術交流、知識普及、諮詢服務等活動。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縣畲醫專科聯盟舉辦全國性畲醫藥學術研討會和畲醫藥產品交易會等,推進畲醫藥的傳播和地區交流,推廣畲醫藥醫療、保健、康復特色診療技術及相關產品。
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畲醫醫療服務體系,將發展畲醫醫療服務和加強畲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納入自治縣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畲醫發展補償機制,對提供畲醫藥特色醫療服務的畲醫醫療機構進行適當的補助。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畲醫藥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畲醫養生保健、養老、康復等機構。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出台扶持政策,利用畲醫藥資源優勢,推動畲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服務、森林康養、文化、旅遊、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自治縣特色產業。
衛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門加強服務管理,推進畲醫藥養生保健服務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鼓勵各類畲醫養生保健康復機構開展人員培訓、技術推廣、產品研發等。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醫療、研發等機構以畲醫藥理論為基礎,研發畲藥新製劑,鼓勵對民間習慣使用安全有效的單方、驗方、秘方、偏方的畲藥和畲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及方法進行收集、整理和挖掘,並不斷完善規範、開發利用和推廣。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特色明顯、安全有效、使用廣泛的畲藥製劑的開發套用。自治縣藥品監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畲藥製劑質量、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畲醫醫療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畲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政府舉辦的畲醫醫療機構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從事畲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
以師承方式學習畲醫或者經多年畲醫醫療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畲醫醫療活動。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畲藥材自然資源保護,科學劃定畲藥材自然資源保護範圍與品種,並向社會公布。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畲醫藥的野生藥材資源,嚴禁非法採集、獵捕瀕臨滅絕和重點保護範圍的野生畲藥材和天然種質資源,嚴禁非法收購售賣野生畲藥材。
自治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以畲藥特色、常用、珍稀、瀕危品種為重點,建立畲藥種質資源庫。鼓勵科研機構、企業建立畲藥道地藥材種質資源繁育基地,開展種質保存、評價、種子種苗繁育、種植及產地加工等關鍵技術研究。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畲醫藥產業發展納入自治縣產業發展規劃,加大對畲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炮製、畲藥研發生產、商貿流通的扶持力度,促進大健康產業發展。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產業基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設立畲醫藥產業投資基金,推動融資擔保機構為畲醫藥事業提供擔保服務。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畲藥材種植養殖納入富民增收、鄉村振興政策支持範圍,合理布局畲藥道地藥材種植養殖基地,支持畲藥材種植養殖規範化、規模化、品質化發展,提升畲藥材產業化水平。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畲藥材加工、倉儲、物流和產業園區建設。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開發生產、銷售推廣以本縣道地畲藥材為原料的化妝品、藥膳、藥食同源的相關產品。
自治縣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加強對畲藥材種植養殖技術的推廣、培訓。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合理有序保障畲藥材深加工、包裝、倉儲、物流等用地需求。畲藥材生產經營單位在畲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內建設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畲藥材種植養殖、初加工的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畲醫藥統一品牌和標準建設,加強對畲醫藥品牌和畲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支持和幫助畲醫藥權利人、行業協會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對不適宜專利保護的工藝、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單方、驗方、秘方、偏方、專有技術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過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畲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炮製、研發等生產經營單位成立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開展產品展銷與推廣,支持行業協會申報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支持畲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炮製、研發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畲藥材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認證。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畲醫藥專家委員會,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畲醫藥政策、推動畲醫藥事業發展、制定畲醫藥醫療保健康復特色診療技術規範等提供專業諮詢。
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衛生健康、人力社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畲醫、畲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炮製、畲醫養生保健等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
自治縣人力社保主管部門組織開發具有畲醫藥特色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組織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會同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承辦開發單位的指導。
對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民族村、邊遠地區的醫療機構從事中(畲)醫藥工作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一)薪酬待遇、職級晉升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
(二)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成績顯著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畲醫藥醫療、保健、康復特色診療技術的臨床套用研究,畲醫藥理論研究,畲醫藥資源調查和保護,畲藥研發,畲藥材引種馴化,畲藥材種植養殖技術研究以及重大、疑難疾病研究等方面的給予資金支持。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畲醫醫療機構數位化建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穩步推進創新,促進電子健康檔案、標準處方病歷、遠程醫療、特色診療技術推廣等發展。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單位或者個人申報畲醫藥科研項目。對申報並獲批立項的國家級、省級畲醫藥科研項目的,按需求給予配套經費支持;對申報縣級畲醫藥科研項目的,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資助方面給予傾斜安排。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加強畲醫藥傳承保護與理論研究。單位和個人捐獻有醫療價值的畲醫藥文獻、單方、驗方、秘方、偏方和有獨特療效的畲醫診療技術,經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畲醫藥專家進行價值認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畲醫藥技能、技法、醫藥項目等畲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依法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予以保護,並將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優秀畲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
第五章 傳承與交流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實行畲醫藥傳承人制度。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畲醫藥師承教育辦法,鼓勵和支持具有豐富臨床經驗和畲醫藥專長的人員通過師承授業等形式開展傳承活動。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依法認定的縣級以上畲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依據《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補助。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畲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畲醫畲藥康養、保健、傳承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實行畲醫名師認定製度。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遴選醫德高尚、醫術精湛、民眾認可的畲醫師,經畲醫藥專家委員會評審,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定為“景寧畲族自治縣畲醫名師”,並頒發認定證書。自治縣醫療機構設立畲醫名師傳承工作室或者學術流派工作室,推動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術的傳承創新發展。
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畲醫名師學術理論、臨床經驗、技術專長的總結和傳承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