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一般學校令,亦稱“基本規章”。普魯士早期具有普及義務教育性質的法令。1737 年由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頒布。具體規定校舍建築、教師供養及教育經費的解決辦法。主要內容:(1)各教區成立學校會社,負責建築、維修校舍;(2)由政府(州、邦)供給建校木材和冬季取暖薪料;(3)學校門窗和火爐(炊具)的費用向社會團體募捐解決;(4)每個教堂每年須捐助 4 塔勒以供養教員。
(5)凡 4歲~12歲的兒童不論上學與否,其家庭每年須交付學費 4格羅欽(一說 60分尼);(6)如一農民送 2個以上子女入學,其學費由政府代交;(7)農民須向教區提供相當的設備(一說食物);(8)政府撥給教員土地一畝,由農民代耕。這一法令後成為普魯士學校基本法規的基礎。由於法令的實施,當時普魯士建有 1800餘所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