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徵募令

普遍徵募令,一譯《全民皆兵令》。法國大革命時期國民公會所通過的動員人民為軍事服務的法令。在當時主持軍務的卡諾參與下,由巴累(Bertrand Barère de Vieuzac,1755—1841)起草。1793年8月23日頒布。法令規定自即日起,至敵人被逐出共和國領土之日止,全國國民始終有應徵和協助軍事的義務:年輕的男子參加作戰;已婚的男子製造武器、運輸糧食;婦女製造被服、篷帳,服務醫院;老年人則往公共場所激勵士氣,宣傳反對王政,統一共和國。國家建築物改為兵營,公共場所改為武器製造所,地下室的泥土挖來提取硝石。民間馬匹槍枝,都可徵用。軍需品和武器的製造,由救國委員會負責。國民公會派遣特使分赴全國各地,全權執行這個法令。第一批被徵調的是十八至二十五歲的青年及無子女的鰥夫。這一措施對擊退反法聯盟進攻起了重大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