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由文化部國家教育委員會於1995年12月印發。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暫行規定》的配套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
  • 發文機關:文化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文教發(1995)58號
文化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文教發(1995)58號)
現將《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暫行規定》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暫行規定》的配套規章。各地在遵照執行的同時,要注意總結經驗,發現問題請及時反映。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選拔適合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培養要求的新生,更好地為我國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培養各類藝術人才,根據《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應堅持專業文化兩種考試,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拔各類藝術人才。
第三條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實行單獨、提前招生考試。
第二章 報名
第四條 考生報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決心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勤奮學習;
(二)年齡不超過18周歲的普通中學的在校生或畢業生。戲曲舞蹈音樂雜技等藝術門類中部分要求有幼功的表演、演奏類專業,13周歲以下的普通國小在校生或畢業生。音樂基礎理論、曲藝創作、教育類等專業,20周歲以下的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專業成績特別優秀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並符合學習藝術專業要求者。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在校生;
(二)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和無正當理由退學不滿2年的學生;
(三)上一年參加入學考試,因舞弊而被取消報名考試資格或入學資格的考生。
第六條 報名時間每年三月初開始。具體日期由招生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公布,並報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 考生須持所在學校(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到學校所設的報名點報名。
招收外籍華僑、港澳、台灣學生的學校,所招考生可向我駐所在國(地區)使領館或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簽證入境後,方可到學校報名。
第三章 思想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檢查
第八條 思想品德考核按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暫行規定》第三章第七、八、九條執行。
思想品德考核和組建考生檔案材料工作由招生學校負責。
第九條 體檢標準按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試
第十條 專業考試由招生學校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考試科目一般不得少於三門,重點考核考生是否具備學習某專業的基本條件和素養。具體考試科目內容由招生學校確定。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專業考試方式一般分為面試、筆試兩種。
專業考試時間由招生學校確定,跨省招生的學校最遲於4月30日前結束。考生成績評定由考試小組或評選委員會集體評定,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核。評定、審核工作要做到公正、準確。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現專業考試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十一條 考生應在專業考試合格後,進行文化考試。文化考試由下述學校或主管部門組織:
招收小學生和國中在校生,由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普通教育的不同階段教學要求,採取題庫命題的方式單獨組織進行。其中小學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國中生的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外語。試卷由招生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組織考評審員會統一評卷。評卷要正確掌握評分標準,確保評分質量。
招收小學生和國中在校生的學校對其學生的文化教育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有關要求。
招收初、高中畢業生,由招生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與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主管部門協商單獨組織考試(時間允許也可參加有關統一考試),單獨劃定錄取分數線。跨省招生學校文化考試時間務必在5月20日以前結束。
第五章 招生來源計畫
第十二條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來源計畫仍採取國家任務和調節性計畫(委託培養和自費生)形式。
招生來源計畫應與國家及各地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對畢業生的需求相適應,也要與專業藝術人才選拔規律相適應。
第十三條 面向全國或部分地區招生的文化部直屬藝術學校、國家級和省部級重點中等藝術學校,可跨省招生。跨省招生計畫由學校提出,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於每年5月31日以前報文化部教育司匯總後報國家教委下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主管部門安排招生。
第十四條 經文化部批准,文化部直屬藝術學校和國家級重點中等藝術學校,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部分條件比較艱苦的地區,可在國家任務招生來源計畫內確定適當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
第六章 錄取
第十五條 在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錄取工作由招生學校負責。各招生學校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凡參加單獨企業文化考試的招生學校,其錄取分數線,由招生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商本省有關招生主管部門後,單獨劃線。錄取辦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專業和文化考試成績達到分數線的情況下,一般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並參照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對個別專業成績特別優秀(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主課成績九十分以上),專業成績前三名,文化考試成績略低於錄取分數線的考生,由學校招生辦公室集體討論決定,可適當照顧錄取。
第十七條 對國中階段受市級(地級以上)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專業加10分。
第十八條 對邊疆、山區、特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及其子女以及港澳特別行政區、台灣省籍的考生,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烈士子女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 各校招生辦公室負責提出錄取名單,並填寫錄取通知書。同時將錄取名單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學生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主管部門審批、蓋章。
第七章 新生入學、複查與試讀制
第二十條 新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報到入學。新生入學後,學校根據招生政策和錄取標準進行複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弄虛作假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實行試讀制,試讀期一年。一年後經考核合格,轉為正式生。不合格者取消試讀生資格,退回原地區。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經商當地義務教育管理部門,安排復學。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部門應有人具體負責藝術學校的招生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主管教育工作的部門應負責所屬學校的招生工作。
各學校應成立招生辦公室,由一名校長主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文化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普通中等專業藝術學校招生工作進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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