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學章程蘇聯是1923 年首 1959 年分為不完全中學和完全中學條例兩種。1970 年制定的章程,闡明並規定了普通學校的性質、任務、類型、學年、結構,學生的升留級和獎懲制度、權利和義務,教師和班主任的職責,校長的任免和職責,學校的用房、設備和經費等具體事項。1989 年 7 月頒布《蘇聯普通中學暫行(示範)條例》,內容分為總則,學校的結構和工作原則,教學教育過程的組織,學校的管理,學校的法律地位、經費和物質技術基礎,學校的國際聯繫六個部分。
結合當時教育改革的指導思想,突出學校工作的多樣性, 學校管理的公開性、民主性和自治原則;首次規定各校可在此基礎上制定本校章程,根據本校特點和發展前景確定集體生活的準則、集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