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1.要求當事人提交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材料,並進行核對。
2.向當事人出示記錄違法行為的圖像、視頻等證據材料;
3.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式。
(1)簡易程式處罰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①告知。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②聽取申辯。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ƒ製作《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由被處罰人交銀行(未作罰款處罰的,銀行聯不交被處罰人),一份由被處罰人留存,一份附卷。《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作出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④送達文書。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並告知繳納罰款的方式、時限等。
(2)一般程式處罰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實施。
①詢問。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②告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③覆核。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處罰,發還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
④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由被處罰人交銀行(未作罰款處罰的,銀行聯不交被處罰人),一份被處罰人留存,一份附卷。《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⑤送達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並告知繳納罰款方式、時限、扣證期限、領取途徑等。被處罰人拒收的,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⑥聽證。以下情形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A.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B.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
聽證程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