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在中共普寧市委、市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在全市各工商企業的關心和參與下,
普寧市流沙商會於2010年6月正式成立。
流沙商會是經普寧市民政局批准登記成立的,由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各工商企業、專業市場,以及各相關行業的企業、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號:普民社證字第062號)
商會宗旨
流沙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各工商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市場規則,做好為會員、為社會、為政府的服務,引領會員立足普寧,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繁榮和發展普寧市經濟作出貢獻。
成立意義
流沙商會的成立,是貫徹中共普寧市委工作思路,創建富有活力的“商貿名城”的一大舉措,是實施品牌戰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最佳化企業服務的內在需求。商會的成立,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架起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引導和扶持產業發展,加強行業整合與商貿交流,加強企業在各領域的互惠合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與經營秩序,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務企業,推動本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
發展目標
流沙商會提出的口號是“同心協力,共圖發展”。商會已登記入會的會員單位達300多家。商會全體同仁在會長陳志彬的帶領下,積極履行各項職能,創新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增強工作效果,為商會會員提供周到熱情的服務,努力把商會建設成凝聚力強、影響力大的品牌商會。
集體榮譽
2011年3月,普寧市流沙商會獲得由
中國內衣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內衣行業2010年度突出貢獻獎”。
2012年5月,普寧市流沙商會被列為揭陽市首批重點扶持社團單位。
2012年6月,普寧市流沙商會當選為揭陽市社會組織總會副會長單位
2012年8月,普寧市流沙商會被列為普寧市首批重點扶持社團單位。
2012年9月,普寧市流沙商會揭陽市委、市政府評為“2011—2012年度尊師重教先進單位”。
2012年12月,普寧市流沙商會榮獲揭陽市社工委頒發的“示範社團”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普寧市流沙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各工商企業、專業市場,以及各相關行業的企業、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各工商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市場規則,做好為會員、為社會、為政府的服務,引領會員立足普寧,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繁榮和發展普寧市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普寧市民政局;本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市政府相關部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普寧市環城北路國際商品城北側,郵編:5153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總的是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商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具體業務範圍包括:
(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政策諮詢、人才培訓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企業、經濟科技社團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
(三)組織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推行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倡導公平競爭,發揚愛國敬業精神,提高行業信譽;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七)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招商會,以及組織企業赴外地參展等活動;
(八)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協作;
(九)開展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
(十)發行和創辦行業刊物、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十一)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與委託事項;
(十三)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本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違反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作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其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