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引解司產銷加價, 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在抵補土藥稅案內,各省鹽斤通行加價,每斤四文,其中以加價的一半劃歸銷鹽省份勻撥濟用。晉引每名應徵產鹽銷鹽加價六十乾文,折收銀四十三兩,每綱合銀七萬一千六百七十六兩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