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起草有關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
(三)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打造多層次住房結構,多角度保障不同群體的住房需求。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住房補貼資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
(四)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政策,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完善行業誠信體系,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實現高質量發展;指導全縣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徵收管理及物業管理等工作;負責縣城區領取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指導全縣建築業建造方式和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工作,指導全縣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推動建築業做大做強;完善行業誠信體系,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建築市場秩序,實現高質量發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組織擬定全縣房建工程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對進入建築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清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負責縣城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後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縣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全縣建築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或組織參與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勘察單位勘察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監管;負責監督設計單位按標準規範進行設計(含消防設計、抗震設防);負責轄區內城市危舊房屋、建築幕牆的安全監管。
(八)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城鎮勘察和工程設計,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科技項目與成果的研究、規範、推廣;負責全縣建築節能和房屋牆體材料革新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築節能政策性補貼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管;負責全縣散裝水泥新技術的推廣管理工作。
(九)負責縣城區城市管理方面資金的計畫、使用和管理;組織擬訂城市維護資金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全縣市政公用事業、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排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數字城管、城鄉建設檔案、綜合執法、城市設計、建築設計、便民市場等城市管理行業監管工作;負責縣城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等的組織實施和管理運行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基礎設施新建或改建項目計畫;組織參與城市建設的設計、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的監管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發展規劃和長效考核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縣城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
(十四)負責縣城區城市防汛、防災、減災工作;編制城市管理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鎮燃氣、市政行業、園林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清掃、垃圾清運、填埋及處理等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及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查;承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責任。
(十六)負責縣城區市政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縣城區縣財政投資項目代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八)負責擬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組織指導全縣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的培訓。
(十九)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和監察,依法審批相關事項。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審批、建設、維護和質量技術管理及驗收;依法征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設施及其維護、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場所、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擬定並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及相關預案;建設戰時人口疏散基地;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練。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和通信警報建設;組織發放防空防災警報。負責管理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對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設施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依法收繳人防平戰工程使用費。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人民防空理論和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技能。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經費及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依法征繳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戰時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組織人民開展城市防空襲相關工作,消除空襲後果。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1)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
(2)負責管理機關行政日常工作;
(3)負責信訪受理工作;
(4)負責機關綜合性檔案、材料撰寫工作,審核業務股室辦理的文稿起草工作;
(5)研究提出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並負責督促落實;
(6)負責會議、信息、文書檔案、保密、信息公開、宣傳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7)督促檢查會議決定及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
(8)圍繞全局重點工作,協助領導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工作落實;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財務股
(1)負責執行財務會計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各項資金的撥付
(3)負責財務計畫、財務統計
3、城建股
負責城建重點工程計畫制定、手續辦理、進度督促、總結上報等各項事宜;負責原城建股承辦的統計工作。
4、村鎮股
負責全縣(鄉)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推廣工作;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組織指導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和重點鎮的建設工作;提出全縣進城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承擔全縣歷史文化名村、旅遊特色名鎮(名村)、國家傳統古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5、建工股
(1)承擔規範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招標代理、市政行業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承擔全縣建築施工企業的準入清出以及建築業、企業的管理工作。
(2)承擔對全縣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管理的責任。承擔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的工程報建,施工、監理資質審查、施工契約備案、監理契約備案、施工許可證核發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規範建築市場。
(3)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行業市場秩序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4)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建築節能的政策和辦法,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科技項目與成果的研究、規範、推廣,負責全縣建築節能和房屋牆體材料革新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6、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
(1)負責對全縣建築工程責任主體和實體質量的監管工作;
(2)負責質量投訴的管理中的其他工作;
(3)承擔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7、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
主要負責領取施工許可證後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1)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註冊手續;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3)監督建設項目施工全過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落實國家標準的情況,對施工現場事故隱患發整改通知書。對建築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評價,並核定其等級。
(4)參與並協助組織建築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的調查。
(5)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本縣建築企業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考核工作。
8、公用所
(1)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辦法。
(2)負責城區道路、橋樑、照明、排水、廣場、防洪等公用設施的管理。
(3)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用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4)負責對城區公用設施的檢查和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於破壞、盜竊公用設施的,協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5)完成局安排的其它任務。
9、檔案室
(1)負責組織實施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2)制定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計畫。
(3)負責工程檔案材料(包括文字、圖表、聲像等)收集、立卷、歸檔工作。
(4)負責本單位檔案的綜合管理。
(5)負責向太谷縣檔案局移交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6)負責檔案提供利用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10、招投標站
(1)審查工程項目管理機構資格和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及委託協定。
(2)審查招標檔案。
(3)監督工程開、評、定標。
(4)初審辦理招標投標前的手續。
(5)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6)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移交。
11、徵收中心
(1)宣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總結推廣房屋徵收工作的經驗和成果;
(2)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3)協助估價機構對徵收地域基本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4)根據評估結果起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5)協助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入戶動遷、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和具體補償安置工作;
(6)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7)承辦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12、保障辦
(1)研究擬訂城區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
(3)負責保障房的建設、分配和退出管理;
(4)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核;
(5)負責住房保障檔案和信息系統管理;
(6)負責住房保障平台系統錄入工作;
(7)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申報和覆核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3、物業股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研究制訂小區管理制度及服務標準,積極做好《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縣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2)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申請初審、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承接查驗、物業企業服務行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的監督管理;
(3)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檢查考核;
(4)物業管理方面的諮詢及投訴工作;
(5)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14、房改辦
(1)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房改政策,提高認識,積極參與住房制度改革
(2)嚴格執行國務院制定的房改政策,嚴肅房改紀律,積極配合監察部門加強紀律監督、檢查。
15、黨建辦
專職黨務工作。負責局黨總支及機關黨支部黨建工作、宣傳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日常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6、綜合股
負責對供熱、燃氣、污水處理的運營進行監管,保障行業規範安全運行;牽頭負責局環境衛生工作、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7、人防中心
承辦人防辦日常業務。
18、法規股
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等法律文書的審核會簽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教育工作、執法監督及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及法制宣傳的組織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9、計審股
主要針對重點工程項目進行預算審核、決算審定等工程相關事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0、消防站
負責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和抽查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環保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1、水污染防治辦公室(水防辦)
負責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安全等相關事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