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

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

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Master Hsing Yu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Foundation,MHYCEF),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公募類公益基金會,於2014年3月28日獲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民政部、國務院宗教事務管理局等主管單位批准設立。

在2017年度基金會評估等級中評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Master Hsing Yu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Foundation,MHYCEF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文化和旅遊部 
  • 登記證號:1122
  • 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0886054849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基金會以弘揚中華文化為宗旨,遵行星雲大師倡導的“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原則,以公益的形式開展各項文化與教育活動,加強國內外及兩岸文化教育交流,為社會和諧、世界和平服務。
基金會主要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文化教育交流,舉辦文化教育論壇、學術會議、藝術研討、文化藝術展覽。
二、舉辦以中華文化、禪文化、生活美學、人文、佛教藝術、健康環保等活動內容的公益講座。
三、獎勵對海峽兩岸文化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四、開展卓越人才培養、學術資助、組織海峽兩岸人才培訓與人才交流。
五、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編輯、印贈文化教育類出版物。
六、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組織章程

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星雲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英文:Master Hsing Yu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Foundation , 縮寫為MHYC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中華文化及“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之三好思想,開展各項文化與教育活動,加強國內外及兩岸文化教育交流,為社會和諧,世界和平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台灣佛光山星雲大師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文化和旅遊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通州區榆西一街1號院25號樓1層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文化教育交流,舉辦文化教育論壇、學術會議、藝術研討、文化藝術展覽。
(二)舉辦以中華文化、禪文化、生活美學、人文、佛教藝術、健康環保等活動內容的公益講座。
(三)獎勵對海峽兩岸文化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四)開展卓越人才培養、學術資助、組織海峽兩岸人才培訓與人才交流。
(五)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編輯、印贈文化教育類出版物。
(六)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承認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文化與教育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
(二) 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 具有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身份者。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係者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參加理事會議,對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三) 對基金會工作提出議案、建議和進行監督;
(四) 遵守基金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本會安排,執行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會委託的工作;
(五) 宣傳基金會宗旨,維護本會形象與合法權益;
(六) 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和培訓計畫,加強對各社團的了解和溝通。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 審定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設立基金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十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 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若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一至三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本基金會(理事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 其它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其相關任免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其相關任免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台灣佛光山星雲大師及佛光山寺捐助;
(二)境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機構捐贈;
(三)中國大陸境內台資企業、台胞個人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基金增值等。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符合本會宗旨及理事會決議之業務;
(二) 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三) 符合捐贈人意願或捐贈協定約定的內容;
(四) 本基金會必要的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百分之八。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如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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