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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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易方達發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C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易方達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8.73億
  • 託管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0206
  • 成立日期:20130910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投資級信用債券,力爭獲得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次級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債券資產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新股增發,同時本基金不參與可轉換債券投資。
本基金所指信用債券具體包括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次級債和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央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之外的、非國家信用擔保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指的投資級信用債為信用評級在AAA(含)到AA(含)之間的信用債。
本基金投資的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不含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次級債和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信用評級。
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積極管理的投資策略,在分析和判斷巨觀經濟運行狀況和金融市場運行趨勢的基礎上,確定和動態調整投資級信用債券、非投資級信用債券、利率債券和銀行存款等資產類別的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地決定債券組合久期及類屬配置;同時在嚴謹深入的信用分析的基礎上,自下而上地精選個券,力爭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關注巨觀經濟走勢,把握巨觀經濟指標動態,深入分析貨幣和財政政策,並據此判斷投資級信用債券、非投資級信用債券、利率債券和銀行存款等資產類別的預期收益率水平,綜合考量各類資產的市場容量、市場流動性和風險特徵等因素,制定和調整資產配置策略。
2. 債券投資策略
①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巨觀經濟走勢、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和巨觀經濟政策動向等為出發點,採取自上而下分析方法,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變動趨勢,並據此積極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② 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方式,選擇確定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種的比例,以達到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③ 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④ 個券精選策略
本基金對信用評級不低於AA級信用債券的投資,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債券收益率、流動性等因素,評估其投資價值,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
⑤ 槓桿投資策略
槓桿策略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回購融入資金,增加債券投資倉位,以期獲取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在對資金面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比較債券收益率和融資成本,判斷利差套利空間,通過槓桿操作增加組合收益。在回購利率過高、流動性不足、或者市場狀況不宜採用槓桿策略情況下,本基金將不進行槓桿操作。
⑥ 銀行存款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巨觀經濟指標分析各類別資產的預期收益率水平,並據此制定和調整資產配置策略。當銀行存款投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時,本基金將提高銀行存款投資比例。
3. 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目前國內債券市場正經歷快速發展階段,本基金將密切跟蹤新的債券品種及相關金融衍生品種發展動向,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遵循屆時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謹慎進行投資。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契約生效滿3個月後,若基金在每季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後每10份基金份額可分配利潤金額高於0.05元(含),則基金須進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6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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