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縣人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明水縣人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明水縣人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明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水縣人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明水縣哈黑公路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完善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並落實創業帶動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有關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統籌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監督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執行,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全縣人社領域信訪維穩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承擔縣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表彰獎勵工作,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縣級表彰獎勵活動,代縣政府承辦縣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社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本部門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共同落實;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和服務保障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檢查;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本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規範和最佳化本部門對外辦理事項,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流程再造等最佳化服務工作;擬訂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2、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股。⑴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統計管理工作,定期開展人社業務總體分析;承擔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⑵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縣屬企業年金和全縣機關事業職業年金管理契約備案。
3、政策法規與信訪仲裁股。⑴負責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組織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治建設;承辦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協調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縣人社系統深化改革的牽頭抓總、綜合協調、督辦檢查工作。⑵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及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承擔中省直駐明和縣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駐軍企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等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集體信訪事項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4、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股。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和規劃;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負責縣政府直屬、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股級以下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縣政府直屬、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辦我縣人社領域的交流合作;組織我縣人才參加國際合作交流與培訓項目。
5、人事管理與表彰獎勵股。⑴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⑵擬定全縣表彰獎勵制度,審核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指導和協調全縣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榮譽津貼的審核工作;代表縣政府承辦縣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縣政府直屬、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培訓工作。
6、工資與離退休人員管理股。⑴負責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工資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及績效工資工作的巨觀指導;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資信息統計分析及工資資料庫管理工作。⑵負責落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按許可權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負責全縣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科級(含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和計算;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津補貼的審批;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的計算提取、管理使用;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人員撫恤金及困難補助的審批;負責事業單位的高級專家延聘延遲退休的審批;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檢查指導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與退休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與專業技術人才管理股。⑴承擔人才綜合工作;負責落實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市級領軍人才梯隊及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工作;落實留學人員來明工作、定居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和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⑵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擬訂職業技能競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能力統計調查分析制度。
8、養老保險股。⑴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擬定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核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定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員待遇政策。⑵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9、就業創業股。擬訂全縣就業創業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就業創業政策並對全縣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工作;做好國(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來明工作管理及政策落實。健全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全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進落實就業創業政策、勞動者公平就業、創業帶動就業、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就業創業統計監測、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等就業服務工作。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10、勞動關係與農民工工作股。⑴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辦法,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擬訂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負責人薪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特殊工時制審批工作;擬定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標準制度;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做好改革中的職工安置工作。⑵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11、工傷保險股。組織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標準及相關政策;實施工傷預防、工傷康復;承擔中省直駐明和縣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工傷保險各類協定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組織因工傷殘人員到有關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組織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到有關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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