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河南地方軍制研究》是鄭曉文所作的論文,導師為肖立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代河南地方軍制研究
- 作者:鄭曉文
- 關鍵字:明代 河南 軍事
- 導師:肖立軍指導
- 學科專業:中國近現代史
中文摘要
明代京師以外地區軍事制度可分為兩大時期,前一時期以衛所制為主,後一時期省鎮營兵制居主導地位,這是明代全國的情況。河南作為內地省份,其省鎮營兵制不夠發達,衛所軍隊及與衛所相關的制度所起作用大於北邊。所以明代河南地方軍制中,軍事管理及指揮體系包括都司武官及巡撫、諸道、守備等;在武裝力量體系方面,主要有衛所軍隊及各類民兵(營兵相對較少);在軍餉方面,衛所軍屯尤其值得關注;在兵役方面,包括軍戶制、清軍勾軍及舍余應役等;在軍隊的任務特別是衛所軍隊的任務方面,主要包括本地治安、各類營建工役、運糧(巡捕、軍屯、造軍器為全國衛所的普遍任務)等,另外也受命外出征討、輪班赴京師和邊方防守等。 明代河南省級軍事機構為都司,下轄若干個衛所,掌管河南一方軍隊和軍政。不過在督撫派出以後,都司地位下降,成為執行一般事務性工作的軍事機構。明代中後期,河南軍事指揮系統由巡撫及分守、分巡、兵備道等文臣和守備等武將(還有鎮守內臣,本文未涉及)構成,巡撫下轄諸道,諸道統領守備,共同掌握河南的軍事指揮權。 河南每一府均有衛所設立(至少設有千戶所)。明代河南除了有衛所正規軍的設定外,在各府縣範圍內還有一支歸屬地方府縣管理的武裝力量即民兵,其中包括巡檢司和各州縣民壯等民兵。巡檢司由巡檢統領一定數量的弓兵,主要負責地方上的盜賊緝捕、治安巡防等任務。屬於民壯範疇的民兵早在明初就已經設立,不過未形成常制。得以普遍設定是在正統年間的土木之變。明中後期在衛所制敗壞的情況下,河南各府縣的民兵成為明中後期維持統治的重要輔助力量。 明朝為解決軍餉實行軍屯制。朱元璋實行軍屯的目的是為了使軍士實行自給,而該制度在明初確實解決了部分軍餉。可是自宣德開始,軍屯便開始敗壞。後雖經整頓,但軍餉缺口仍然存在。因為明代中後期河南的治安任務較以前加大,戰事多於明初;加之這一時期河南軍餉其他來源(賦稅存留及加派等)也不景氣,明代後期中央及許多省份財政入不敷出,河南也是如此,特別是藩王祿米等壓力,使得河南軍餉的籌措捉襟見肘。 與衛所相關的軍役制度是世襲軍戶制。世襲軍戶制的特點是軍戶子孫要世代為軍。衛所制敗壞後,世襲軍戶制的主體地位相應被募兵製取代,募兵制的特點就是當兵只關係士兵本身,不再延及子孫。 總體來看,明代河南的衛所制同九邊相比所起的作用較大;明代中後期,省鎮營兵制在軍制中居主導地位這一特徵於九邊等地區比較明顯;但在河南,雖然也是經歷了先有衛所制、後出現省鎮營兵制(部分成分)的過程,然營兵的數額明顯少於北邊,省鎮營兵制也不如北邊發展充分。這與河南為內地省份有關。明代河南軍制與同為內地的江西軍制不乏共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