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棋子灣景觀石保護條例

昌江黎族自治縣棋子灣景觀石保護條例

昌江黎族自治縣棋子灣景觀石保護條例,於2020年4月26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昌江黎族自治縣棋子灣景觀石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9/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棋子灣海岸帶景觀石的保護,維持棋子灣國家級海洋公園的天然海岸地貌景觀,促進自然岸線長效保護機制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本自治縣棋子灣景觀石的保護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景觀石,是指天然分布在棋子灣海岸帶範圍內,由海蝕風化、海水搬運和分選、堆積形成,具有生態價值、景觀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岩石,包括礫石、卵石(民間約定俗成稱棋子石、黃蠟石)、礁石。
第三條 景觀石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科學整治、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景觀石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完善景觀石保護工作機制,將景觀石保護納入棋子灣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工作,嚴格管控改變景觀石自然風貌的活動,並將景觀石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旅遊文化、綜合執法、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協同做好景觀石保護工作。
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景觀石保護工作。
第五條 景觀石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景觀石的義務,有權對涉及景觀石保護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自治縣人民政府、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舉報處理工作機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後,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景觀石保護進行宣傳,普及自然岸線保護知識,在旅遊景區、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以及旅遊者集中場所設定相關警示標語,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捐贈、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景觀石的保護。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新聞媒體對景觀石保護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對破壞景觀石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八條 經依法批准從事海砂開採、工程設施建設等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對景觀石造成破壞。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管,發現開發建設活動致使景觀石遭受破壞的,擬定搶救性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已列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嚴格保護岸段名錄的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棋子灣海岸帶範圍內旅遊項目的開發與建設,應當考慮可能對景觀石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嚴格維持景觀石的自然風貌。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景觀石分布區域的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嚴格監督、檢查景觀石保護和旅遊開發利用狀況。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景觀石天然分布情況,結合自然岸線保護和旅遊開發程度的要求,劃定景觀石的保護範圍,並在顯著位置設立標識,載明景觀石的識別方法、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及舉報方式等;也可以根據景觀石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公眾進入的禁止通行區域。
第十一條 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在景觀石保護範圍內承擔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景觀石及周邊海灘進行養護、修復;
(二)設定、維護景觀石保護的設施、標識、宣傳牌和警示標誌;
(三)制定和實施景觀石保護的日常管理制度;
(四)組織人員進行管理、巡查;
(五)勸阻、制止破壞景觀石的違法行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開展景觀石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七)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交辦、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景觀石保護範圍內進行旅遊活動時,應當保護景觀石旅遊資源,遵守景觀石保護管理規定,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服從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在景觀石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採挖景觀石;
(二)對景觀石進行爆破、敲打、鑽孔等任意損毀的;
(三)撿拾景觀石;
(四)擅自進入禁止通行區域;
(五)擅自移動、拆除、塗改、損毀景觀石保護標識、宣傳牌、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景觀石生態修復工作機制,按照海灘養護與修復的相關技術標準,對遭受破壞的景觀石採取恢復自然風貌、維護生態功能、美化自然景觀等生態修復措施。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旅遊者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依法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採挖景觀石或者對景觀石進行任意損毀,造成景觀石或者棋子灣的天然海岸地貌景觀破壞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沒收採挖的景觀石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撿拾景觀石的,由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沒收撿拾的景觀石和違法所得,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擅自進入禁止通行區域,或者移動、拆除、塗改、損毀標誌標識的,由棋子灣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更嚴厲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自治縣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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