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根據《中共保山市委辦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昌寧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辦字〔2019〕12號)、《中共昌寧縣委、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寧縣深化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昌發〔2019〕1號)精神,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是昌寧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由昌寧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 外文名:Forestry and Grassland Bureau of Changning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並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國家級、省級、市級公益林調整、審核、報批,組織實施縣級公益林劃定,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以及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調查、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建議,指導對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組織開展國家公園的劃定、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報經批准後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等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負責森林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和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國社)林場、草原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相關林業和草原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有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登記和保護。指導和監督生態體系建設。
(十)指導昌寧縣自然資源公安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指導相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集體)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市級、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統計分析。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參與各類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職責分工

(一)與昌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昌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昌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與昌寧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的預防與監測。昌寧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森林火災的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三)與昌寧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昌寧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等工作。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森林、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生態修復治理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會議、安全、機關事務、外事、政務公開、督查、信訪、議案、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制度建設工作。負責扶貧掛鈎工作。
(二)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股
承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提出生態建設、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提出林業和草原法制建設規劃與年度工作計畫。承擔“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承辦其他有關法律事務。
負責林業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承辦縣級林業和草原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審批、因城市建設、綠化和科研教學需要移植野生樹木審批、林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審批等事項,承辦服務事項和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擬訂縣級行政審批工作辦理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木材檢查、運輸監管工作。
(三)生態保護修復股
承擔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貫徹落實國土綠化方針政策,監督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監督實施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組織實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承擔昌寧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規劃編制。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和監督生態體系建設。
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指導國有、集體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森林、草原地方防火隊伍建設及林業和草原火災災害統計評估工作。
(四)資源管理股
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並監督執行。承擔林地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管理林木採伐、運輸工作。負責天然林、公益林保護有關工作。指導鄉(鎮)林業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
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國社)林場、草原等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
承擔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退耕(牧)還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承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治理、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股
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以及疫源疫病監測。負責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公眾責任保險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森林旅遊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承擔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有關工作。
(六)規劃財務股
提出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監督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林業和草原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監督管理機關財務、資產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基本建設。監督管理直屬單位會計核算和規費徵收使用。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負責統計信息工作、內審稽查。指導林業和草原生態扶貧、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
(七)組織人事股(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定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建設、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局長1名(兼任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副局長4名。股所級領導職數7名。
昌寧縣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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