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Changji Hui Autonomous Prefecture Public Security Bureau)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公安工作的工作部門,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 外文名稱:Changji Hui Autonomous Prefectur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以下簡稱自治州公安局)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工作路線、方針、政策、法規、規章;貫徹落實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公安廳有關公安工作的決定、決議及指示,部署自治州公安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自治州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組織、社團的偵控和基礎調研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和專項鬥爭;協調處置重大案件、重大騷亂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四、指導、監督自治州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和管理。
五、指導監督自治州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昌吉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來訪我州及自治州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八、指導自治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九、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全州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工程、指導監督自治州公安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自治州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州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活動,按照管轄依法辦理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執法制度建設和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監督自治州勞動教養監督工作。
十二、指導組織實施全州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警衛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三、領導自治州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和警衛系統的工作,領導自治州武警支隊葉公安業務相關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和組織實施自治州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以及自治州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五、自製自治州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自治州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指導自治州公安機關紀檢、督察、監察和審計工作嗎,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六、承辦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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