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下設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主管單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1號)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昌州黨發〔2011〕47號),設立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格為副縣級,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時掛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的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對全州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承擔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職責;承擔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州人民政府立法(議案)年度計畫,上報州人民政府審議;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自治州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修改工作,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負責貫徹落實自治州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立法工作專家諮詢論證制度、聽證制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制度;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徵求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意見的工作。
(三)負責對自治州各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進行統籌規劃、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負責自治州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五)負責組織自治州規範性檔案清理、彙編工作;編輯出版自治州單行條例、規範性檔案彙編,組織翻譯、審定自治州單行條例民族語言文本。
(六)指導自治州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負責州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總結交流自治州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依法糾正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七)負責依法審查自治州本級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依法審查和確認自治州本級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負責全州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協調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承擔自治州行政複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案件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受州政府領導委託,承辦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它訴訟事務。
(九)負責自治州本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建議。
(十)承擔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相關職責;組織指導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負責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傳和理論研究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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