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1-18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1號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昆明市
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的批覆
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的批覆
(昆政復〔1992〕1號)
市水利局:
你局 《關於〈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的報批請示 》收悉,經市政府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請以你局名義公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項目辦的要求,搞好效益監測,強化後續管理,鞏固和發展項目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望在實施過程中先搞試點,並認真總結和研究試點及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反映,使之逐步完善。
此復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1月十八日
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你局 《關於〈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的報批請示 》收悉,經市政府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請以你局名義公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項目辦的要求,搞好效益監測,強化後續管理,鞏固和發展項目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望在實施過程中先搞試點,並認真總結和研究試點及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反映,使之逐步完善。
此復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1月十八日
昆明市2814項目漁場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WFP--2814項目是聯合國世界糧食計畫署在昆明市援建的以養魚為主的經營生產項目(以一簡稱項目漁場),也是全市“菜藍子”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項目漁場建成後的經營管理,增加產量,降低成本,鞏固和發展項目成果,實現“為國爭光,為民造福,服務城市,致富農村”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項目漁場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項目漁場(含市、縣內納入項目管理的漁場)。昆明市、縣(區)的國營、集體漁場(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凡從事管理、經營項目漁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凡利用外援和國家投資修建的各類魚池、房屋、水工建築、輸電設施以及購置以及購置的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屬國家和集體所有,其使用權歸漁場。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轉移和改變用途。
項目漁場用自有資金購置的生產、生活用品,其所有權屬於漁場(承包者個人購置的屬個人所有)。人員變動時,其性質不變。
項目漁場用自有資金購置的生產、生活用品,其所有權屬於漁場(承包者個人購置的屬個人所有)。人員變動時,其性質不變。
第五條項目漁場為集體或國營水產企業,實行養殖為主,綜合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生產計畫、技術措施、財務收支、產品購銷、勞動管理相對集中統一的管理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公布執行前,項目魚塘已簽訂承包契約的個體承包經營者,應執行主管部門下達的指導性生產計畫,參照本辦法進一步明確雙方權義務和魚塘、設施的使用維修責任,修訂完善原承包契約。使之逐步辦成集中統一經營為主要形式的集體漁場。
第七條項目區的國營漁場由主管部門領導,集體漁場歸所在鄉(鎮)、辦法處、或村委會領導,市、縣水產生管理部門和項目辦有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項目漁場由場長(500畝以上的漁場可設副場長)、財會、技術、供銷、保衛等5~7人組成工作班子,實行場長負責制。場長由主辦單位任免,也可公形勢招聘和選聘,任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第九條漁場在完成國家指導性計畫的前提下,要權確定經營項目、技術措施和生產計畫;有權根據國家物價政策決定產品價格、物資和產品的購銷;有權按承包契約的規定,自行支配流動資金,生產發展資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
第十條項目漁場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漁業生產的政策法規,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維護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全面完成市、縣下達的各項指標;按時上繳稅利和歸還貸款,接受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漁場場長是企業權利和義務具體體現人,具有法人代表資格。場長在任期內對漁場的一切經濟、生產經營活動全權負責,有權根據生產需要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按規定錄用、辭退漁工和對職工進行獎懲。在完成全年生產計畫的前提下,場長的資金可高於職工平均資金的1~2倍。
第十二條漁場場長應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實現任期目標;定期向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接受民眾監督;在抓好生產經營的同時,辦好集體福利,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對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組織搞好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四章 漁場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漁場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漁場場長應與主管部門簽訂承包經營或目標責任契約。場內對生產班組或個人可實行五定(定人、定塘、定產量、定產值、定成本)到組到勞,超利潤分成的多種承包辦法;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與服務效益掛鈎。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責、權、利相結合,充分發揮集體規模經營的優越性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1、承包契約:應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的義務,規定各項指標,具體條款要全面考慮當前和長遠、產量和效益、增產和節約。
2、承包期:漁場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承包期一般不少於三年,新魚塘可一年一定,老魚塘可一定幾定。漁場與班組或個人簽訂的契約承包期一般一年一定。
3、承包定額:一般以前三定的產量和利潤平均數作為基數,參照當年魚塘、魚種、飼料等生產實際,適當調整。
4、場長、財會、技術員不承包魚塘,但可承管一至兩個塘作試驗塘。
5、承包契約應送主辦單位及市、縣項目辦各一份備案,以便檢查監督、履行契約。
1、承包契約:應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的義務,規定各項指標,具體條款要全面考慮當前和長遠、產量和效益、增產和節約。
2、承包期:漁場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承包期一般不少於三年,新魚塘可一年一定,老魚塘可一定幾定。漁場與班組或個人簽訂的契約承包期一般一年一定。
3、承包定額:一般以前三定的產量和利潤平均數作為基數,參照當年魚塘、魚種、飼料等生產實際,適當調整。
4、場長、財會、技術員不承包魚塘,但可承管一至兩個塘作試驗塘。
5、承包契約應送主辦單位及市、縣項目辦各一份備案,以便檢查監督、履行契約。
第十四條生產計畫和勞動管理
1、生產計畫要結合實際 ,綜合考慮上級要求 、市場需要、漁場生產條件、技術經驗等因素,並聽取技術人員或有關技術部門的意見。
2、根據魚塘條件和魚種來源,確定投入的魚品種、規格、重量,並根據增重倍數、餌料質量,核算餌料用量。成魚和魚種的養殖比例,一般以8:2為宜。
3、依靠科學技術,不斷開發新產品,發展多種上經營,提高綜合效益。
4、以班組承包的要全理安排技術力量和勞力強弱,每個勞力養魚水面以十畝左右為宜。
5、必須建立健全漁場池塘生產技術檔案和成本核算制度。
1、生產計畫要結合實際 ,綜合考慮上級要求 、市場需要、漁場生產條件、技術經驗等因素,並聽取技術人員或有關技術部門的意見。
2、根據魚塘條件和魚種來源,確定投入的魚品種、規格、重量,並根據增重倍數、餌料質量,核算餌料用量。成魚和魚種的養殖比例,一般以8:2為宜。
3、依靠科學技術,不斷開發新產品,發展多種上經營,提高綜合效益。
4、以班組承包的要全理安排技術力量和勞力強弱,每個勞力養魚水面以十畝左右為宜。
5、必須建立健全漁場池塘生產技術檔案和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五條物資、產品、財務管理
1、漁場要加強資產管理,按規定搞好設備維修管護和更新改造。
2、漁場所需物資,可集中採購或分散購進,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漁產品銷售按契約執行,一般由漁場統一銷售或調配,也可部分分散銷售,但均由漁場統一收款。
4、建立健全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人員須經考查合格才能上崗工作。
5、漁場稅後計畫內利潤的提取和分配,按以下比例實行:
①用於魚塘設備維修和擴大再生產基金不低於40%。
②上繳主辦單位30%,主要用於集體積累。
③用於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25%。
④提取水產事業發展基金5%,上繳市、縣項目辦公室管理使用,其中上繳市70%,縣留30%。
現有大包幹個體承包經營的,由漁場主辦單位按以下以例實行:漁場主辦單位20%,漁場30%,班組或個人50%。
1、漁場要加強資產管理,按規定搞好設備維修管護和更新改造。
2、漁場所需物資,可集中採購或分散購進,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漁產品銷售按契約執行,一般由漁場統一銷售或調配,也可部分分散銷售,但均由漁場統一收款。
4、建立健全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人員須經考查合格才能上崗工作。
5、漁場稅後計畫內利潤的提取和分配,按以下比例實行:
①用於魚塘設備維修和擴大再生產基金不低於40%。
②上繳主辦單位30%,主要用於集體積累。
③用於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25%。
④提取水產事業發展基金5%,上繳市、縣項目辦公室管理使用,其中上繳市70%,縣留30%。
現有大包幹個體承包經營的,由漁場主辦單位按以下以例實行:漁場主辦單位20%,漁場30%,班組或個人50%。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漁場主辦單位、市、縣項目辦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揚、記功、通報表彰,一次性物質獎勵和晉升工資:
(一)領導班子得力,管理人員素質高,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且執行情況效好的;
(二)認真執行本辦法,嚴格履行承包經營契約,當年各項指標完成和超額完成的;
(三)對漁場各類設施進行管護和維修成績突出的;
(四)採用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在推廣科技興漁方面作出貢獻的。
(一)領導班子得力,管理人員素質高,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且執行情況效好的;
(二)認真執行本辦法,嚴格履行承包經營契約,當年各項指標完成和超額完成的;
(三)對漁場各類設施進行管護和維修成績突出的;
(四)採用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在推廣科技興漁方面作出貢獻的。
第十七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由漁場主辦單位、市、縣項目辦公室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賠償損失等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提請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領導班子不力,規章制度不全,管理混亂,當年主要批示不成,社會、經濟效益效差的;
(二)對漁場設施的管護和維修不力,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破壞、損壞、偷盜漁場設施和偷捕、電魚、炸魚、毒魚阻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無理取鬧的;
(四)有章不循,玩忽職守,給漁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一)領導班子不力,規章制度不全,管理混亂,當年主要批示不成,社會、經濟效益效差的;
(二)對漁場設施的管護和維修不力,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破壞、損壞、偷盜漁場設施和偷捕、電魚、炸魚、毒魚阻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無理取鬧的;
(四)有章不循,玩忽職守,給漁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八條以上獎勵和處罰的種類,可以單用或並用。獎勵和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縣項目辦公室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水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二十條項目漁場縣可依據此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漁場可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獎勵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