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單位是82305,發布日期是1987-11-0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年10月
- 發布單位:昆明市廣播電視局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228號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228號
【生效日期】1987-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11月6日昆政發〔1987〕228號)
為加強對我市音像出版物的管理,打擊非法出版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65號檔案及我省有關部門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昆明市轄行政區範圍內(以下簡稱“本市”)音像出版物(錄像出版物和錄音出版物)的發行、銷售、出租、播放工作,由昆明市廣播電視部門和電影發行公司負責發行。
第二條凡在在市經營錄音出版物(即錄有節目的盒式聲帶、唱片)的單位,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向所在地的市、縣(區)音像管理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持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兩證(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的,方可開業。
第三條許可證分為批發、零銷、臨時經營幾種。批發許可證由縣(區)廣播審查後,報市廣播電視局審批;零售許可證、臨時經營許可證由各縣(區)廣播站審批;經營所在地在五華、盤龍兩城區的各類許可證,均由市廣播電視局審批。
第四條從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無證不得經營錄音出版物。原已經營的單位,須在本辦法公布後的二十天內持原批文、“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音像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以後每年度審驗換髮一次。
第五條經營錄音出版物的批發單位,只能向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進貨。零售單位,一般應向昆明各批發單位進貨。需向外地批發單位進貨的,必須經所在地音像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各批發、零售單位應按月填報經營報表,送當地音像出版物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條凡查處沒收的音像出版物,內容淫穢、反動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其餘由音像管理機關作銷磁處理。
第八條凡在本市經營對外攝像業務的單位(新聞單位除外),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廣播電視局批准,並按規定申辦工商營業執照。
第九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由音像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公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昆明市廣播電視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