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酒類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昆明市酒類質量管理暫行規定》是昆明市政府1985年9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酒類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期:1985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5]65號
  • 生效日期:1985-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加強對酒類的質量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昆明市生產、銷售酒類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地區在昆明的銷售點),均屬於本規定管理範圍。
第三條各酒類生產、銷售單位,必須端正經營思想,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制度,確保生產、銷售的各種酒類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四條各批發單位在簽訂各種酒類銷契約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規定,明確提出質量要求,嚴防假冒商品流入。外埠調入的各種酒類,必須持有當地衛生、標準計量管理部門發放的該批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如無當地衛生、標準計量管理部門的檢驗合格證,則必須取樣送我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或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後,方可銷售。產品一經驗收,銷售部門就必須對該批產品的質量負責。
第五條經營散裝酒的各批發單位,必須加強對定點生產單位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其按標準進行生產。各生產單位每季必須將產品送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或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生產的銷售。
第六條零售商店進貨時,有權查閱有關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批發單位不得拒絕。
第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銷售的酒類進行檢查或抽查,對違反本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停止銷售、沒收產品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本規定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昆明市標準計量管理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衛生局
昆明市酒類專賣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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