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臨時市場、貨亭、攤點占用道路管理辦法》在1988.06.18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臨時市場、貨亭、攤點占用道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6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6月18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凡屬下列範圍內占用城鎮道路、空地的臨時市場、貨亭、攤點,均適用本辦法: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區政府所在地,住宅小區,各郊縣工礦集中地區及通往昆明市風景名勝區的主要道路沿線。
第二條 在盤龍、五華兩城區內的街道設定攤點、貨亭的,分別按下列不同情況和許可權進行管理。
1、北京路、正義路(含三市街)、東風路、金碧路、翠湖環路、人民東路、人民西路為一類街道。一類街道的臨街及與其他街道的交叉路口處,一律不準擺設貨亭、攤點(經市政府或市建委批准設立的治安亭、電話亭、報刊亭除外)。
2、白塔路、拓東路、武成路、青年路、塘雙路、護國南路、長春路、書林街、巡津街、慶雲街、光華街(含龍井街)、寶善街、昆師路、龍翔街、大觀路、五一路、國防路、環城東、西、南、北路及通往風景名勝區的主要幹道為二類街道。二類街道原則上不準占用路面或在人行道設定貨亭、攤點。現已被占用為臨時市場的,應逐步調整解決。確需占用二類街道設定貨亭、攤點時,需由兩城區城建管理部門按街道轄區範圍提出意見,報市城建局同意會簽後,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在不妨礙市容、交通的情況下,可以在與二類街道交接的岔街(巷)處安排少量貨亭、攤點。但貨亭、攤點的位置距離交岔路口不得少於十五至二十米。此類貨亭以及攤點,分別由兩城區城建管理部門按街道轄區範圍將具體設定方案報市城建局同意會簽後,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3、除上述一二類街道以外,均為三類街道。需要占道開闢市場或擺設貨亭、攤點時,分別由兩城區城建管理部門按街道轄區範圍,將具體設定方案與市城建局協商後,上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4、小區內的道路、郊縣(區)政府所在地、工礦區集中地的主要街道,參照市區二類或三類街道標準進行管理。需要占道擺設貨亭、攤點時,應在不影響市容及交通的前提下,由各縣區城建管理部門按規劃審核,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條 所有臨街的貨亭、攤點,原則上由所屬縣區的城建管理部門統一建蓋、統一出租。現有的貨亭、攤點如有礙市容觀瞻的,應逐步改建或搬遷。
第四條 凡需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占用街道、廣場或空地擺設攤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報經所屬縣區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劃給攤位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第五條 各級城建管理部門在審批規劃紅線內的市場、貨亭、攤點的占道用地時,應事先徵求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臨時市場、貨亭和攤點的占道用地,一律由市、縣區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市、縣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審批。過去已批辦的,應在本辦法公布後二個月內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的,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七條 經批准建蓋的貨亭、市場,必須按規定留足人行道、車道、綠化帶,保護好樹木、花壇,避開下水道、窨井、電力桿(塔)、消防設施、煤氣管道等市政設施,因國家建設或市容整頓需要時,按原批准單位通知拆除的期限,無條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八條 經批准擺設貨亭、攤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市、區政府的有關管理規定,並應做到:
1、嚴格按批准的地點、範圍擺設;
2、按規定交納占地費或現場清理預備金;
3、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飲食攤點還要辦理衛生許可證手續;
4、搞好“門前三包”,維護市容觀瞻,保障交通安全;
5、不得擅自擴大貨亭、攤點的使用面積和隨意移動貨亭、攤點的位置;
6、不改變貨亭、攤點的經營使用性質。不私自轉讓、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變相出租貨亭、攤點;
7、不得擅自建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設施;
8、貨亭、攤點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須延期的,應提前一個月辦理延期手續。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縣區市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罰款、撤銷其貨亭、攤點使用權、沒收非法收入、強行取締違章建築等處理。具體辦法如下:
1、違章占道建蓋貨亭、攤點或擅自擴大貨亭、攤點使用面積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占道費二至十倍的罰款,同時拆除其違章建築;
2、擅自改變貨亭、攤點經營使用性質或私自轉讓貨亭、攤點的,取銷其使用權;私自出租或變相出租貨亭、攤點的,同時沒收其非法收入;
3、超過規定使用期限不拆除,由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的違章建築,均按以料抵工辦法辦理;
4、對有違章行為又不服從管理,圍攻、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市政管理部門報請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負責審批安排攤點、貨亭的城建管理部門,可收取適當的衛生費,並負責攤點、貨亭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對各縣區城建管理部門負責的市場、貨亭、攤點占道管理工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對不按本辦法安排的市場、貨亭、攤點,有權予以糾正;逾期不改的,應追究批准機關的責任。
第十一條 級城建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凡是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以權謀私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論處。
第十二條 辦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