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環保審計辦法

昆明市政府環保審計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政府環保審計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治理,規範環保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環保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環保資金預算的執行情況、環保專項資金、政府投資的環保建設項目和領導幹部任期環保經濟責任等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審計機關開展工作。
第四條政府環保審計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五條 審計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審計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政府環保審計的對象: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區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三)市級及縣(市)區發展改革、經委、財政、環保、滇管、城管、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規劃、園林綠化、市政公用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部門;
(四)涉及政府投資的環保項目和使用財政環保專項資金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使用環保專項資金的其他企業;
(五)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六)其他應當審計的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管委會、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環保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環保政策的情況;
(二)落實環保目標責任的情況;
(三)環保經費和專項資金安排、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
(四)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實施。
第八條 市級和縣(市)區相關部門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環保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環保政策的情況;
(二)有關環境保護目標完成的情況;
(三)環保專項資金徵收、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
(四)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涉及政府投資的環保項目和使用財政環保專項資金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事業組織及使用環保專項資金的其他企業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環保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環保政策的情況;
(二)完成節能減排等環境管理指標的情況;
(三)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繳納及使用情況;
(四)社會影響指標,包括民眾投訴的處理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情況,環境違法及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實施。
第三章審計許可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負責的環保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上級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下級審計機關負責的環保審計事項,直接實施審計,但是防止不必要重複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環保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涉及環境保護工作的所有資料;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程式實行。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環保、公安、檢察、監察、財政、稅務及項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等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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