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改建昆祿公路征地拆遷辦法

《昆明市改建昆祿公路征地拆遷辦法》意在為縮短周期加快公路改建工程前期準備工作的進度,根據國務院、省、市政府關於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並在當地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改建昆祿公路征地拆遷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5-11-08
  • 生效日期:1995-11-08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5]93號
【發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1995-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改建昆祿公路征地拆遷辦法
(1995年11月8日 昆政發〔1995〕93號)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昆明至祿勸公路改建工程是指由西山區普吉起,經富民縣城和者北過境線到祿勸縣城過境線止,全長約73公里的普通二級公路。
昆明至祿勸公路(以下簡稱昆祿公路)改建工程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征地拆遷量較大,為縮短周期加快公路改建工程前期準備工作的進度,根據國務院、省、市政府關於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祿公路改建工程約需征(撥)土地2000餘畝。
征(撥)土地的費用,各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政府有關征地的規定,取下限對本轄區內擬征的土地分不同類別,進行年產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測算後予以補償(參考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 昆祿公路的改建對祿勸縣及其沿線各地的經濟發展將有較大的促進作用,是我市重點建設工程之一。各級政府、各單位要加強宣傳教育,沿線各單位、鄉(鎮)村社和個人要顧全大局,大力支持,簡化手續,認真做好昆祿公路建設的征地拆遷工作,確保公路建設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改建昆祿公路征地拆遷工作的原則是:市成立昆祿公路改建工程指揮部,統一安排昆祿公路改建的征地拆遷工作,縣、區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統征和拆遷,征地拆遷費用由各縣、區政府承擔。
市政府委託昆祿公路改建指揮部與各縣、區政府簽定征地拆遷責任書,明確各自職責。縣、區和涉及到征地拆遷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征地拆遷工作機構,負責協調、完成轄區內的征地拆遷事宜。
第五條 徵用國有、集體的荒山、荒地不予補償。已辦理過四荒地拍賣(出讓)手續的土地,可根據出讓金和投入總費用作適當補償。原屬於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個別徵用面積較大且直接影響被徵用單位生產生活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征地後,被征地村(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地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餘人員可辦理農轉非,但不辦理招工,由縣、區政府、鄉鎮、辦事處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人均耕地高於上述標準的,不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七條 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個人所有的附著物和青苗費付給個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須保證用於發展生產和安置農轉非人員不得挪作他用或占用私分。
第八條 徵用鄉鎮企業用地的,按原土地類別計算補償。確需賠還土地的,由指揮部會同縣、區政府依法另行辦理征(撥)土地手續,等面積賠還,不再作補償。屬無合法用地手續的鄉鎮企業等用地,只按原地類付給征地費,不辦理農轉非。
第九條 昆祿公路改建施工中所需的臨時用地,一般應在已征土地中安排,確需另行安排臨時用地的,按《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工程結束確需徵用的,由指揮部依法另行辦理征地手續。任何單位都不得藉機按此辦法規定的費用標準,徵用與改建公路工程無關的土地。
第十條 凡經批准徵用的昆祿公路建設用地,由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配合指揮部完善征地後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減免稅(費)、核減被征地村、社在冊土地面積以及剩餘人員的農轉非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拆遷建築物、管線及其他設施的補償,由指揮部或縣、區政府參照崑曲、昆河公路拆遷安置的辦法,同產權單位據實商定。其中,產權屬市級及其以上的,由指揮部同產權單位簽定補償協定;屬縣、區及其以下的,由縣、區、鄉鎮政府自行補償。
1、拆遷全民(含部隊、鐵路、公路部門)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屋、農村集體的公房和居民、農民私房的,按協定規定予以適當補償。
2、未經有權單位批准的違法建築物和臨時建築物一律無條件拆除,不給任何補償或補助。個別情況,誰批准,誰負責補償。
3、拆遷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電力線(纜)、通信線(纜),由市指揮部同產權單位簽定補償協定,需新建的由規劃管理部門統籌確定,被拆遷單位依照規劃方案組織施工,費用自理。屬於農村集體的上述部分,按現行政策規定給予補償。
4、農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遷用地,由鄉鎮統籌規劃,按村鎮建設用地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後,自行安排建蓋。
全民單位的房屋被拆遷後,需建蓋搬遷房(違法建築除外),其建房用地計畫、指標由省、市、縣區計委憑市指揮部或縣、區指揮部與被拆遷單位簽定的拆遷協定酌情安排,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工作中涉及的有關收費,堅持“能減則減、能免則免、共同負擔”的原則。
屬中央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由市報請減免;農轉非手續中的各種收費及市屬各委、辦、局及其下屬部門制定的涉及征地拆遷的收費,一律免交;縣區及鄉鎮、辦事處、村社自行規定的收費,一律不得收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定的征地拆遷費以外提出額外要求。
按規定減免的費用,經審查後可作為市、縣、區政府對昆祿公路改建工程的投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昆祿公路改建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由昆明市土地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征地拆遷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昆祿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結束,本辦法隨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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