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合審核實施辦法》是一道地方法規,於1991-09-05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合審核實施辦法
- 生效日期:1991-09-05
- 發布單位:823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1]161號
- 發布日期:1991-09-05
檔案內容
昆明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合審核實施辦法
一、為了做到進一步嚴格財務制度,加強現金管理,嚴肅統計法制,準確、及時、全面、系統地蒐集、整理和匯總勞動工資統計年報,給各級黨政領導研究決策,制定和檢查勞動工資計畫,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等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本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合審核工作,按照分級歸口負責的原則,由昆明市統計局牽頭,市勞動、人事、財政、計畫、銀行等部門抽調幹部組成“昆明市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聯合審核辦公室(以下簡稱昆明市聯合審核辦公室)”,負責全市聯合審核工作的開展,指導、監督和檢查等。
各縣(區)應參照市的辦法。負責本縣(區)的聯合審核工作的開展,指導、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中央、省屬在昆主管單位由負責勞資統計的部門牽頭,勞動人事(或組織)、財務、計畫等部門參加,組成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聯合審核小組,負責所屬在昆(即四區八縣內,下同)獨立核算基層單位的聯合審核。
市級各主管單位由負責勞資統計的部門牽頭,勞動人事、(或組織),財務、計畫等部門參國中,組成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聯合審核小組,負責所屬獨立核算基層單位的聯合審核。
凡屬非綜合(即無基層)的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統一由昆明市聯合審核辦公室直接對其勞動工資統計年報進行審核。
三、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全民、城鎮集體、各種合營和外資經營的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均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2項規定接受歸口的主管部門審核。
各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應按照上級部門統一規定的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上報時間,按時到歸口的聯合審核機構接受審核。
四、各歸口聯合審核機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1)單位性質(指企業、事業、機關)的劃分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新規定是否一致。
(2)勞動工資年報資料是否齊全,指標口徑範圍、計量單位等是否符合要求。
(3)年報主要指標與統計台帳的記錄是否吻合。
(4)職工工資總額與《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記錄是否一致。
(5)工資支出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6)職工人數與國家下達的勞動計畫職工人數是否突破?
五、各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有關勞動工資的政策規定,並認真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和指標解釋的要求,真實地填報《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在接受聯合審核時必須攜帶《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勞動工資統計台帳》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並就下列情況向聯合審核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1)統計報表主要指標與統計台帳的記錄有出入過大的原因;
(2)職工工資總額與工資計畫、《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記錄有出入過大的原因;
(3)全部職工人數與職工人數計畫有出入的原因;
(4)工資支出屢不符有關財務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因。
七、各主管單位應將所屬在昆單位通知有關開戶銀行進行監督。
各專業銀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資的金融單位在發放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一月份的工資時,應檢查支取工資的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是否有聯合審核機構簽章,如發現未經歸口聯合審核機構審核簽章的,則拒絕支付。
對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工資年報的單位,各聯審機構可通知開戶銀行延期支付工資。何時可以提取,開戶銀行按歸口審核機構在其工資基金手冊上籤注的意見辦理。
八、各主管單位對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報送的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審核完畢後,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4項規定審查的六個方面進行匯總和總結。在向昆明市統計局匯總上報本系統的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時,應連同聯合審核的總結材料一併報送,作為昆明市統計局審核各主管單位勞動工資統計報表的參考資料。
聯合審核期暫定一年一次(即年報)。
九、為避免個別單位因遲報勞動工資年報,而影響一月份工資的按時發放,各歸口聯合審核機構應在布置年報時要同時布置聯合審核工作的具體要求。
十、對嚴重遲報、瞞報、漏報、錯報、拒報和違反財務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工資基金管理制度的行為,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應視其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本《實施辦法》從一九九一年年報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