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吸食毒品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吸食毒品的通告

毒品嚴重危害國家和民族利益,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為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特通告如下:
一、吸食(含注射,下同)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古柯鹼和非法使用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都是違法行為。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員(含外地來昆人員)、外藉人員,一律禁止吸食毒品。
二、凡吸食毒品的人員,必須在本通告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單位保衛部門進行登記,農民到鄉人民政府或辦事處登記。
三、凡吸食毒品人員,只要在本通告規定的限期內主動登記,並從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戒除或者到戒毒所集中戒除的,不予追究;在限期內不戒除或沒有戒除的,由有關部門送交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舉辦或授權有關部門舉辦的強制性戒毒所予以強制戒除。
四、對在本通告規定限期內拒不登記的吸毒人員,從嚴處罰並實行強制戒除。對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毒品的人員,實行勞動教養。
五、對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依照全國人大常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從重處罰。
六、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都要把禁吸毒品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體市民都應當積極參加禁毒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揭發吸毒人員的義務。對已戒吸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和家庭應負責對其實施監督。
對檢舉揭發販賣、運輸、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和在禁吸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檢舉、揭發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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