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的暫行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5年7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5-07-13
- 生效日期:1985-07-13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120號
【發布日期】1985-07-13
【生效日期】1985-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5年7月31日昆政發〔1985〕120號)
近年來,由於鋼材和鑄鐵供應緊張,在廢金屬收購中出現了多頭經營,爭搶資源,無證收購,違章收購,價格失控等情況,有的甚至進行倒買倒賣。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委、經委、冶金部、商業部、國家物資總局(1984)389號檔案及國家計委(84)372號檔案的精神,加強我市廢金屬回收管理工作,更好地適應生產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昆明市廢金屬回收管理工作,由市計委金屬回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回辦,下同)統一負責管理。由市廢金屬回收辦公室牽頭,建立有公安、工商、物資、供銷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定期聯合辦公制度,監督、檢查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廢金屬回收工作中的問題。正常的業務工作仍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進行工作。
二、市回辦對全市廢金屬回收工作實行五統一:即統一計畫;統一平衡;統一調撥;統一利用;統一價格。市物資局金屬回收公司和市供銷社物資回收公司收購的廢金屬,都應納入市計委計畫,統籌管理。
三、廢金屬收購屬於特種行業,只能由市物資局金屬回收公司系統和市供銷社物資公司系統負責回收。其中,市計委下達廢金屬回收計畫內的回收、上交、加工、串換的經營業務,暫定由市物資局金屬回收公司負責;計畫外和各單位在完成上交任務後產生的廢金屬,由市物資局金屬回收公司和市供銷社物資回收公司回收經營,其它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收購、經營。對已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回辦會同工商和公安進行清理整頓後,重新換髮營業執照。未經核准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經營廢舊金屬。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四、確屬個人揀拾的廢金屬,可持證到規定收購點登記收購。在農村,除家庭工廠的個人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零散廢金屬允許在集市出售外,其它來源的廢金屬不準進入集市貿易。對倒買倒賣,破壞生產、公共設施、盜竊機器零件及生產資料的不法行為,分別給予沒收、罰款,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懲處;情節嚴重的,交當地法務部門依法嚴懲治。
五、負責收購廢金屬的單位,要不斷改進經營管理和經營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做到收購到點、方便單位和個人交售廢金屬。收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特種行業管理規定和收購政策,堅決做到“七不收”和“八不準”。“七不收”是:鐵路器材、軍用器材、電力通訊器材、爆炸物品、公共設施、未報廢的機器零部件、來路不明物資不收。“八不準”是:不準以物易物非法協作,不準壓級壓價,不準短斤少兩,不準轉手買賣投機倒把,不準弄虛作假欺騙民眾,不準為犯罪分子銷贓、窩贓、不準包庇壞人壞事或知情不報,不準內外勾結、貪污盜竊、同流合污。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罰,或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懲處;情節嚴重的,交當地法務部門嚴懲,對於同各種違法行為作鬥爭的有功人員,有關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六、根據國家計委〔84〕372號《關於上交廢鋼鐵和鋼材分配計畫相結合的暫行辦法》,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實行廢鋼鐵回收,上交與鋼材分配計畫掛勾的辦法。在下達鋼鐵分配計畫指標的同時,根據不同行業、產品結構和工藝流程,確定合理的回收比例,然後下達廢鋼鐵回收交計畫。對未完成廢鋼鐵上交計畫的單位,由市物資局按欠交一噸廢鋼鐵扣減鋼材指標一噸的辦法,在下年度分配鋼材計畫指標內扣除。凡完成上交計畫的單位,按上交計畫數的50%獎售鋼材;超額完成上交計畫的,按超交數的20%獎售鋼材。獎售鋼材由市計委會同市經委按委劃撥給市物資局,由市物資局對完成或超額完成廢鋼鐵上交計畫的單位予以獎勵。所有獎扣的鋼材數字,由市回辦按委報市計委、市經委、市物資局。有色金屬的回收上交,具體辦法由市回辦另訂。
七、市屬各單位(含省屬下放企業)產生的廢金屬和報廢設備,除保證完成上交計畫和批准由本單位留用的部分,其餘按規定渠道上交,不得擅自用廢鋼鐵串換鋼材,加工鋼錠、鋼材或串換其它物資。凡運往外地的廢金屬;一律要經過市回辦批准並出具出境證,否則公安、工商部門有權扣留或沒收。
八、回收廢金屬,應堅持“先利用,後回爐”的原則,對那些尚可利用的邊角料、輕薄料,應首先滿足輕工和鄉鎮企業,扶持發展小商品生產,所安排利用的數量,由供銷社物資回收公司和市金屬回收公司每月統計一次報市回辦匯總上報。
九、廢金屬收購調撥價格,按市場價局昆價工〔1985〕114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十、本暫行規定如與省下達的規定條文有矛盾時,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昆明市計畫委員會
昆明市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