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罪這是一個後文革詞語。它指稱的是因為書寫日記而被指控、判定犯罪並量刑懲處,文革中被歸入“反革命罪”。作為公民人身權利隱私權的一部分,日記注是當事人對自己日常生活事務、個人際遇、見聞、感覺的私人記錄,除個別作家拿它發表外,絕大多數是秘而不宣的。從1953年揭批胡風反革命集團案舒蕪交信作為定罪證據開始,書信的個人隱私和思想、言論自由就被否定,並且擴大到了日記。日記罪的高發期是三年困難、文革等政治敏感、脆弱時期。
基本介紹
- 詞語來源:文革事件
- 處罰方式:剝奪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判刑等
來源,處理方法,其他信息,
來源
用於定罪日記的來源,或是組織要求交出審查,或是紅衛兵抄家抄檢強掠得來。私人記錄一旦落到辦案人手裡就被賦予了非同尋常的社會—政治意義:日記所載事實、感觸與當朽台時主流意識形態稍有出入,流露不滿、批評的文字,就被尋章摘句,掐頭去尾,往往是從說提騙幾十萬字日記找出隻言片語、幾百字穿鑿連綴成文,引申構陷,上綱上線,羅織成罪。典型的判詞是:“書寫大量反動日記,多次偷聽敵台,散布反革命言論,以最惡毒的詞句攻擊、誣衊、咒罵無產階級司令部,攻擊無產階級專政,攻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攻擊上山下鄉運動,極端吹捧蘇修,為劉××鳴冤叫屈,反革命氣焰囂張,民憤極大。”
處理方法
對日記罪的處理,輕則批鬥、掛牌、境贈祖遊街,留黨察看,開除留用,工資降級;中則戴右派帽子,開除學籍,不予分配工作、遣送原籍監督勞動;重則開除黨籍、工職,以現行反革命判刑7—20年(多為10年)。牽連波及的還有妻離子散,戀人勞燕分飛,無房、無家、無業,只能靠抗體力活兒活命,等等。
因此人們都把日記燒掉,不敢再記日記,害怕授人以柄,招來橫禍。或把日記變成記事冊,只寫流水賬、抄語錄,即使要記錄一點真實的東西也用暗語、代號、刪節號(……)來替代。甚至開天窗,留著空白日後補記。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平反冤假錯案時,日記罪也被列入其中。通過申訴,法院撤消了原判決書、宣告被告人無罪,公開平反,恢復公職,恢復原工資級別,補發畢業證書,歸還日記。
在此前後,《民眾》雜誌副總編樂秀良在《人民日報》《新觀察》雜誌上陸續發表了《日記何罪》《再談日記何罪》《三談日贈棗符記何罪》。他認為日記的私密性決定了它不公開、無影響、無流毒、無不良後果,即使有微射協乃偏激、錯誤也不危害社會秩序,不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因日記被批鬥、判刑都是冤假錯案,必須平反、善後。今後法律必店凳拜鍵須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保障日記自由,保障日記不再成為抄家的目標、文字獄的罪證,保障日記主人不會成為思想犯。5年間接到21個省市自治區一百幾十位讀者600多封來信,傾訴因日記罪蒙受的冤屈,請求申訴。樂秀良一封封回信、處理,或代呈上級,或投書報刊揭載,或幫忙出主意,這些讀者來信反映的問題基本得到了改正。樂秀良因此被稱為“日記保護神”。
其他信息
[注] 日記源遠流長:經學家俞樾認為日記起源於東漢(如馬篤伯《封禪儀記》,就已逐日記敘登泰山之事),兩宋成了日記的繁興期(如南宋陸游和范成大的日記,日本、美國分別有辨立捆譯註本或研究論著出版),清代李慈銘日記逾百萬字,薛福成《出使四國日記》(1890年)、梁啓超訪美《新大陸遊記》(1903年)對近代中國產生過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