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第一個西方式的普通法院組織法。仿照德國法院組織模式制定。1890年11月頒布。共4編,144條。設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和大審院四級,實行四級三審制。採取審檢合一制,各級法院均附設檢事(檢察官)局,檢事的任務為偵查犯罪,提起公訴,指掉刑之執行,但不得干涉判事(法官)的審判。各級法院的判事均為終身職,檢事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也不得罷免其職務。對判事和檢事的資格規定很嚴,須經兩次考試,合格者才能充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裁判所構成法
- 頒布時間:189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