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會法是1945年制定,1949年全面修改。1950年、1951年、1952年、1954年、1959年、1962年、1966年、1971年、1978年均有修訂。共33條。主要內容:工會是以職工為主體、以維護和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其經濟地位為主要目的而自主地組織起來的團體或其聯合團體。工會代表或受工會委任者,有權代表工會或會員同資方或其團體就締結勞動協約及其他事項舉行談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工會法
- 主要內容:工會是以職工為主體、以維護和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其經濟地位為主要目的而自主地組織起來的團體或其聯合團體
工會解散的理由:(1)工會章程規定的解散理由已具備;(2)有3/4以上的多數會員或會員團體參加的大會通過決議。工會接到勞動委員會關於符合本法規定的證明時,在其主要機關所在地登記即成法人。勞動委員會由資方、職工和公益三方相等的代表人數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