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刑是中國古代各類株連形式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把犯罪人和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都看作是罪犯,分別稱為“正犯”和“緣坐犯”,一併追究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族刑
在中國古代,家族本位主義的觀念深入人心,追究犯罪人親屬的連帶責任,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和傳統。一人犯罪,總要追究親屬的各種責任,鮮有不受牽累者。族刑便是中國古代各類株連形式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把犯罪人和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都看作是罪犯,分別稱為“正犯”和“緣坐犯”,一併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追究親屬的刑事責任時,一般根據他們與正犯的親等關係,分別給予死刑、流刑、沒官等不同的處罰,而非不加區別地全部處死。因此,在一般意義上,族刑不能解釋為集體死刑,人們耳熟能詳的所謂“夷三族”、“誅九族”等一體處死正犯及家族成員的刑罰,其實不見於古代法典,為法外酷刑,屬於族刑的例外。
族刑罪及的親屬範圍,雖取決於正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但一般不超過同宗三代(三族)的範圍:正犯罪行較輕,只株連妻、子;重罪則可能延及父母、兄弟、叔侄等三族內的全部親屬。古代法典雖然個別時候也會罪及祖孫,但多數情況以三族為限,故三族是古代族刑株連範圍的常數。
族刑發源於戰爭,在上古時代的各族征伐中,戰敗的一方往往要全族集體受罰,故最初的刑都是族刑。從上古至漢初,族刑適用廣泛、形式多樣,可以稱之為泛族刑時代。其後,隨著漢文帝的刑制改革及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運動,族刑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嚴重違反儒家倫理的重大犯罪行為方適用族刑,輕罪不再刑及親屬,族刑的適用範圍得以大大縮減,在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各朝律典中,明確規定適用族刑的罪種,不過謀反、謀大逆、謀叛、不道等寥寥數項。
族刑罪種的減少,固然是法律的進步,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因為儒家也講“慎刑”,族刑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措施,當然應該用來制裁違反儒家根本倫理的重大犯罪行為,而不是不分罪行輕重,一概適用。但另一方面,儒家家族一體的觀念又要求法律應以家族為本位,族刑從凡罪皆適用縮減到寥寥數項,似乎又有些矯枉過正了,難以充分體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家族倫理觀念。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一是用詔敕、條例或特別法的形式擴展族刑的適用範圍。如清代,除了《大清律例》所規定的族刑罪種外,條例又將謀殺制使長官、刁訟、劫獄、邪教會黨、妖言、科場集體作弊、貪污等原本不該緣坐親屬的犯罪行為,也納入到族刑的制裁範圍。二是擴大流刑的適用範圍。流刑要求親屬必須與正犯同流,從罰及正犯親屬的角度來看,流刑與族刑並沒有區別,但處罰手段較為溫和。在族刑制度中,給予正犯親屬的是刑事處罰,而流刑中給予正犯親屬只是陪同流放的行政處罰。流刑的這一特點,使之既能體現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觀念,又不違背“慎刑”的原則,故在族刑罪種減少之後,替代族刑成為主要的株連方式。總之,重視家族成員的連帶責任,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本質特點之一,法典中族刑罪種的減少,並沒有改變這一本質。(魏道明:《始於兵而終於禮:中國古代族刑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