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稅是瑞典選擇稅的一部分。徵稅對象是從瑞典飛機場到另一地方租用包機航班飛機進行的旅遊活動。納稅人為經營包機航班的人。如果包機航班屬於兩個航空公司以上合夥經營的,以包機航班上所標公司標記的航空公司為納稅人。實行從量定額徵收,按12歲以上的旅客人數作為計稅依據,每位旅客稅額為200克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稅
- 徵收對象: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等
- 特徵:間接稅,稅率單一
- 起源於:1944年10月7日
- 稅率:游稅適用單一的稅率,為5%
- 稅收優惠:公寓,飲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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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概念及特徵
概念
旅遊稅是指對酒店及酒店同類行業、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服務機構提供的應稅服務為課徵物件而徵收的一種稅。
旅遊稅的特徵
1、旅遊稅是一種典型的間接稅。稅項雖然由酒店等服務機構負責繳納,但實際的負稅人是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2、旅遊稅是按單一行業徵收的一種稅,其適用的行業是酒店及酒店同類行業、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卡拉OK等提供旅遊、消遣、娛樂的服務行業。 3、旅遊稅稅率單一,不分類別地統一適用5%的稅率。 4、旅遊稅是一種價外稅,其稅額並不包含在服務價格之內。
澳門旅遊稅的歷史沿革
澳門旅遊稅的做法起源於1944年10月7日第859號立法條例所指的特別稅。1980年11月22日,澳葡政府立法通過了第15/80/M號法律,設立專門的旅遊稅以代替1944年以來的特別稅。到了1996年,澳葡政府又立法通過了第19/96/M號法律,核准旅遊稅規章,並廢止了第15/80/M號法律。該規章一直適用至今,未再作出大的修改。
納稅主體
旅遊稅的納稅主體較為單一,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旅遊稅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應稅服務是指屬於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俗稱度假村)、餐廳、舞廳、酒吧、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
另外,旅遊稅的納稅人還包括持有載有旅遊稅稅款結算的發票或等同檔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注意的是,旅遊稅是一種典型的間接稅,其真正的負稅人並非是納稅人而是接受應稅服務的消費者。當納稅人提供給消費者服務時,即可請求消費者承擔此種稅項,但如果是持續性服務時,則稅項的承擔請求則於服務終結時提起。
課稅對象及稅額計算
課稅對象
旅遊稅的課稅對像是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度假村)、餐廳、舞廳、酒吧、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
但是,以下兩項被排除在課稅對象之內:
1、上述場所在通訊及洗衣方面所提供的輔助性服務。
2、上述場所所收取的10%以內的服務費。
稅率
旅遊稅適用單一的稅率,為5%。旅遊稅稅額不作任何稅收附加。
應納稅額的計算
旅遊稅是一種價外稅,其稅額並未包含在服務價格之內,其計稅價格系服務價格,因而,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服務價格*5%
例:某遊客於澳門旅遊,住甲酒店叄天,離開時共付費用3600(含旅遊稅)澳門元,其中包括300元通訊費,250元洗衣費及200元服務費。問:對該項應稅服務,酒店需繳納多少旅遊稅?
解:設Z=計算依據=服務價格
則Zx(1-5%)+300+250+200=3600
Z=2850/(1-5%)=3000
應納稅額=3000x5%=150(澳門元)
稅收優惠及旅遊稅結算
稅收優惠
《旅遊稅規章》對特定場所提供的相關服務,豁免其旅遊稅,這些場所是:
1、公寓;
2、飲料場所;
3、飲食場所。
旅遊稅的結算
旅遊稅的結算分納稅人自行結算和徵稅機關依職權結算兩種。其中,自行結算是主體,只有在自行結算出現特點異常狀況下,才適用依職權結算。
(一)納稅人自行結算
採用自行結算方式,不論納稅人在相應期間內有無應稅行為,均應在每月月底前向財稅廳提交M/7格式申報表。
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若出現結算錯誤,使稅款結算或者繳交偏少時,納稅人應及時對申報表作出更正,並使缺少的稅款在徵稅期屆滿前得到彌補,否則,會引致兩個結果,一個是財稅廳廳長依職權對該稅項進行額外結算,另一個是稅款彌補性利息的加收。如果申報表的錯誤使稅款結算或繳交偏多,則該項錯誤屬於任意性更正事項,可由納稅人自行決定更正與否。不過,納稅人若需更正,應在一年內實施。
(二)徵稅機關依職權結算
依職權結算由財稅廳廳長實施。在下列叄種情況下,財稅廳廳長根據具體納稅人的資料,包括會計記錄及相關檔、實際額容量、使用率、設施坐落地及實行價格,依職權結算:
1、納稅人全部或部分沒有結算稅款,遺漏或錯誤結算;
2、納稅人在有關法定期間內,沒有定期提交M/7格式申報表;
3、納稅人提交申報表有錯誤,並且沒有作出更正。
經依職權作出稅款結算後,徵稅機關以掛號郵件的方式發出M/6格式印件(如圖2)通知納稅人在30日內繳交所欠稅款及附加稅項。
(三)旅遊稅的繳納
旅遊稅應該在應稅行為發生的翌月底前,連同M/7格式申報表一併交於財稅廳收納處。
除上述義務外,納稅人還應承擔提供服務證明檔的從屬義務,即提供由其發出的發票或等同檔。這些發票與檔應載有:
1、姓名、商業名稱或公司名稱,以及納稅人的稅務認別編號;
2、提供服務的次數及服務事項,有關價格及已結算稅款;
3、日期、序號。
這些發票或等同檔,於其向消費者請求支付稅額時刻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財稅廳發出,並同時保存其副本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