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土地復墾和竣工驗收暫行辦法》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為規範新鄉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土地復墾和竣工驗收工作、促進統籌城鄉發展試驗區建設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土地復墾和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竣工驗收
- 第三章:竣工驗收
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土地復墾和竣工驗收工作,促進統籌城鄉發展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09〕124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統籌城鄉發展試驗區土地復墾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新政〔2010〕22號)等檔案要求,按照“積極探索,敢於創新,大膽實踐,先行先試”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簡稱增減掛鈎)項目區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縣(市)驗收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增減掛鈎項目區驗收分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土地復墾驗收(簡稱復墾驗收)和項目區規劃實施完成後竣工驗收(簡稱竣工驗收)。
復墾驗收,是指增減掛鈎項目區實施過程中,對拆舊區內成片復墾面積10畝(含)以上,或雖低於10畝,但屬於獨立的拆舊復墾區土地復墾情況,進行的單項驗收。
竣工驗收,是指增減掛鈎項目區規劃實施完成後,對拆舊建新、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進行的整體驗收。
第四條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在自驗的基礎上進行。
1.市政府成立由國土、農辦、農業、財政等部門組成的項目區驗收工作小組(簡稱驗收組),具體組織實施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
2.縣(市)、區政府申請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組織實施自驗,自驗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申報驗收材料;
3.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受理驗收申請和審查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驗收組組織實施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項目區土地復墾驗收報告》或《增減掛鈎項目區竣工驗收報告》(統一簡稱《驗收報告》)。
第五條驗收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驗收內容、步驟和標準,客觀公正地開展驗收工作,對《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驗收實施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條土地復墾質量標準(用作耕地)
1.地塊平整度:滿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塊連片度:復墾驗收時,成片復墾土地面積達10畝(含)以上,或雖低於10畝但屬於獨立的拆舊復墾區;竣工驗收時,拆舊區內應復墾土地全部復墾,便於機械耕作;
3.土層厚度:耕作層夯實厚度不小於30㎝;
4.土壤質地:砂壤至壤土,非極端砂或粘土,無建築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層有機質含量、土壤酸鹼度和含鹽量:與周邊相鄰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復墾後用作園地、林地等用途的,復墾質量標準按《土地整理開發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規定執行。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簡稱增減掛鈎)項目區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縣(市)驗收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增減掛鈎項目區驗收分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土地復墾驗收(簡稱復墾驗收)和項目區規劃實施完成後竣工驗收(簡稱竣工驗收)。
復墾驗收,是指增減掛鈎項目區實施過程中,對拆舊區內成片復墾面積10畝(含)以上,或雖低於10畝,但屬於獨立的拆舊復墾區土地復墾情況,進行的單項驗收。
竣工驗收,是指增減掛鈎項目區規劃實施完成後,對拆舊建新、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進行的整體驗收。
第四條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在自驗的基礎上進行。
1.市政府成立由國土、農辦、農業、財政等部門組成的項目區驗收工作小組(簡稱驗收組),具體組織實施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
2.縣(市)、區政府申請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組織實施自驗,自驗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申報驗收材料;
3.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受理驗收申請和審查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驗收組組織實施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項目區土地復墾驗收報告》或《增減掛鈎項目區竣工驗收報告》(統一簡稱《驗收報告》)。
第五條驗收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驗收內容、步驟和標準,客觀公正地開展驗收工作,對《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驗收實施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條土地復墾質量標準(用作耕地)
1.地塊平整度:滿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塊連片度:復墾驗收時,成片復墾土地面積達10畝(含)以上,或雖低於10畝但屬於獨立的拆舊復墾區;竣工驗收時,拆舊區內應復墾土地全部復墾,便於機械耕作;
3.土層厚度:耕作層夯實厚度不小於30㎝;
4.土壤質地:砂壤至壤土,非極端砂或粘土,無建築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層有機質含量、土壤酸鹼度和含鹽量:與周邊相鄰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復墾後用作園地、林地等用途的,復墾質量標準按《土地整理開發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復墾驗收
第七條申請復墾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1.縣(市)、區政府書面驗收申請;
2.縣(市)、區政府自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自驗開展情況;復墾土地位於項目拆舊區情況及宗數、面積;復墾土地質量情況;土地復墾主體及投資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或擬調整方案;拆舊復墾的主要經驗做法;下一步拆舊復墾計畫安排及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3.項目區規劃方案批准檔案;
4.項目區實施前後不小於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遙感正射影像圖;
5.項目區復墾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及勘界圖;
6.項目區復墾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或擬調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驗收內容
1.復墾土地是否位於增減掛鈎項目拆舊區;
2.復墾土地宗數、面積情況;
3.復墾土地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
4.復墾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或擬調整方案;
5.復墾土地耕種情況。
第九條驗收步驟
1.聽取政府關於土地復墾情況匯報;
2.查閱檔案材料,詢問相關情況;
3.按照驗收內容,進行實地查驗;
4.驗收組會商、反饋驗收意見,簽署《驗收報告》。
按照驗收內容,有一項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不出具《驗收報告》,待整改結束並復驗合格後,再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條土地復墾《驗收報告》作為衡量推進拆舊復墾工作成效和落實獎補政策的依據;按照規定,不作為歸還周轉指標、備案使用節餘指標、項目區竣工或擴大建新項目占地規模的憑證。
1.縣(市)、區政府書面驗收申請;
2.縣(市)、區政府自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自驗開展情況;復墾土地位於項目拆舊區情況及宗數、面積;復墾土地質量情況;土地復墾主體及投資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或擬調整方案;拆舊復墾的主要經驗做法;下一步拆舊復墾計畫安排及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3.項目區規劃方案批准檔案;
4.項目區實施前後不小於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遙感正射影像圖;
5.項目區復墾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及勘界圖;
6.項目區復墾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或擬調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驗收內容
1.復墾土地是否位於增減掛鈎項目拆舊區;
2.復墾土地宗數、面積情況;
3.復墾土地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
4.復墾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或擬調整方案;
5.復墾土地耕種情況。
第九條驗收步驟
1.聽取政府關於土地復墾情況匯報;
2.查閱檔案材料,詢問相關情況;
3.按照驗收內容,進行實地查驗;
4.驗收組會商、反饋驗收意見,簽署《驗收報告》。
按照驗收內容,有一項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不出具《驗收報告》,待整改結束並復驗合格後,再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條土地復墾《驗收報告》作為衡量推進拆舊復墾工作成效和落實獎補政策的依據;按照規定,不作為歸還周轉指標、備案使用節餘指標、項目區竣工或擴大建新項目占地規模的憑證。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申請竣工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1.縣(市)、區政府書面驗收申請;
2.縣(市)、區政府自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增減掛鈎項目組織與實施;推進拆舊復墾的主要做法及任務完成情況;拆舊區新增農用地地類、面積及質量情況(突出新增耕地情況);周轉指標使用、歸還及節餘指標情況;拆遷補償安置及農民利益保護情況;拆舊建新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拆舊建新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建新項目用地供應、節約利用及建新任務完成情況;實施增減掛鈎的經驗及存在問題;檔案資料歸檔管理情況等;
3.掛鈎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帳;
4.項目區實施前後不小於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遙感正射影像圖;
5.拆舊區復墾土地、建新區實際占地的勘界報告及勘界圖;
6.拆舊建新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方案;
7.項目區規劃方案批准檔案及相關材料;
8.建新項目用地供應批准檔案;9.拆舊建新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驗收內容
(一)拆舊復墾實施情況1.拆舊任務是否全部完成,復墾土地是否位於拆舊區;2.掛鈎周轉指標使用、歸還及節餘指標情況;3.新增農用地特別是復墾為耕地的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
4.項目區管理措施。
(二)建新項目實施情況
1.項目占地是否與批准的建新區區位一致;
2.項目占地規模是否超出周轉指標規模;
3.項目用地是否辦理供應手續,是否符合節約利用要求;
4.是否已按規劃設計方案,完成了80%的主體工程建設任務。
(三)復墾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
1.對建新項目所占用土地的原承包權或使用權人,是否給予了土地調整或補償;
2.拆舊區復墾土地是否落實所有權和承包權人,留用的建設用地是否確定使用權人或落實建設項目等。
(四)拆舊建新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五)項目區實施全過程的資料整理歸檔情況
第十三條驗收步驟1.聽取政府關於實施項目區規劃的全面情況匯報;2.查閱檔案資料,詢問相關情況;3.按照驗收內容,逐項實地查驗;4.驗收組會商、反饋驗收意見,簽署《驗收報告》。按照驗收內容,有一項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不出具《驗收報告》,待整改結束並復驗合格後,再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區竣工《驗收報告》是完成增減掛鈎項目區規劃實施和落實獎補政策的憑證,是申請省國土資源廳審定項目區竣工合格的依據。
1.縣(市)、區政府書面驗收申請;
2.縣(市)、區政府自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增減掛鈎項目組織與實施;推進拆舊復墾的主要做法及任務完成情況;拆舊區新增農用地地類、面積及質量情況(突出新增耕地情況);周轉指標使用、歸還及節餘指標情況;拆遷補償安置及農民利益保護情況;拆舊建新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拆舊建新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建新項目用地供應、節約利用及建新任務完成情況;實施增減掛鈎的經驗及存在問題;檔案資料歸檔管理情況等;
3.掛鈎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帳;
4.項目區實施前後不小於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遙感正射影像圖;
5.拆舊區復墾土地、建新區實際占地的勘界報告及勘界圖;
6.拆舊建新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方案;
7.項目區規劃方案批准檔案及相關材料;
8.建新項目用地供應批准檔案;9.拆舊建新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驗收內容
(一)拆舊復墾實施情況1.拆舊任務是否全部完成,復墾土地是否位於拆舊區;2.掛鈎周轉指標使用、歸還及節餘指標情況;3.新增農用地特別是復墾為耕地的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
4.項目區管理措施。
(二)建新項目實施情況
1.項目占地是否與批准的建新區區位一致;
2.項目占地規模是否超出周轉指標規模;
3.項目用地是否辦理供應手續,是否符合節約利用要求;
4.是否已按規劃設計方案,完成了80%的主體工程建設任務。
(三)復墾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
1.對建新項目所占用土地的原承包權或使用權人,是否給予了土地調整或補償;
2.拆舊區復墾土地是否落實所有權和承包權人,留用的建設用地是否確定使用權人或落實建設項目等。
(四)拆舊建新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五)項目區實施全過程的資料整理歸檔情況
第十三條驗收步驟1.聽取政府關於實施項目區規劃的全面情況匯報;2.查閱檔案資料,詢問相關情況;3.按照驗收內容,逐項實地查驗;4.驗收組會商、反饋驗收意見,簽署《驗收報告》。按照驗收內容,有一項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不出具《驗收報告》,待整改結束並復驗合格後,再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區竣工《驗收報告》是完成增減掛鈎項目區規劃實施和落實獎補政策的憑證,是申請省國土資源廳審定項目區竣工合格的依據。
第四章 驗收報批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組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認定項目區竣工合格,批覆核定歸還周轉指標,備案節餘指標。
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增減掛鈎項目區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將省廳審定意見反饋相關縣(市)、區,限期完成整改任務,相關縣(市)、區整改到位並經復驗合格的,驗收組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整改驗收報告。
節餘指標經省國土資源廳核准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省國土資源廳審定項目區竣工合格後,縣(市)、區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地籍變更工作,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情況,提出進一步規範推進增減掛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增減掛鈎項目區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將省廳審定意見反饋相關縣(市)、區,限期完成整改任務,相關縣(市)、區整改到位並經復驗合格的,驗收組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整改驗收報告。
節餘指標經省國土資源廳核准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省國土資源廳審定項目區竣工合格後,縣(市)、區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地籍變更工作,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復墾驗收和竣工驗收情況,提出進一步規範推進增減掛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