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進一步推動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採取措施,有效落實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主體責任,改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於2015年1月至10月,對全國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關於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自查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Xinjiang on the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 來源: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信信息中心
評估目的,評估組織,評估方法,評估材料準備,評估指標,評估步驟,
評估目的
在2014年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工作的基礎上,對照《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要求,評估全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狀況,重點分析建材和冶金等行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現狀,為進一步推進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解決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防治突出問題提供依據。
評估組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成立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組(以下簡稱總局評估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會同職業健康司、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負責組織和實施。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分別抽派1名人員,協助開展評估工作。
評估方法
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採取資料審查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評估方法。
省級安全監管局按照本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特徵以及職業衛生管理水平等因素進行篩選,向總局評估組推薦4個被評估市(地),總局評估組從中抽取2個市(地)作為評估對象,按照不重複評估的原則,2013年評估的市(地)不再作為本次評估的對象。被確定為評估對象的市(地)根據本地區用人單位的行業、規模構成比例等情況,原則上要提供不少於300家備選用人單位的名錄電子版,包括單位名稱、所在縣(區)、所屬行業、規模類型以及登記註冊類型等基礎信息,名錄中要包含一定數量的建材和冶金行業用人單位。總局評估組從每個評估市(地)提供的備選用人單位名錄中,選取50家進行資料審查,選取 5家進行現場抽查。
總局評估組在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基礎上,對照評估標準確定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
評估材料準備
(一)省級安全監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1.本地區資質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機構名錄;
2.本地區資質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錄;
3.2014年度職業病危害防治情況總結。
(二)市(地)級安全監管局提供2014年度職業病危害防治情況總結。
(三)接受集中資料審查的用人單位,在市(地)級安全監管局的組織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2.主要負責人名單、在職證明、安全監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頒發的職業衛生培訓(或包含職業衛生內容的培訓,下同)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3.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名單、在職證明、安全監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頒發的職業衛生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4.2014年度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名單以及相應的職業衛生培訓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
5.近3年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與技術引進項目的立項檔案,委託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等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初步設計、控制效果評價等相關材料,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審查或驗收的檔案;
6.近3年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匯總報告,以及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表原件或複印件(單位職工超過50人的,原則上需提供不少於10份職業健康檢查表原件或複印件);
7.2014年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8.近2年內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原件或複印件(單位職工超過50人的,原則上需提供不少於10份勞動契約的原件或複印件);
9.分工作場所設定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情況的匯總表,以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照片等的複印件資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督檢查的記錄。
(四)接受現場抽查的用人單位要當場提供下列材料: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2.職業病危害作業情況一覽表,需要包括勞動者姓名、所在車間、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相關內容;
3.主要負責人名單、在職證明、安全監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頒發的職業衛生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4.2014年度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名錄以及其職業衛生培訓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
5.近3年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6.2014年度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
7.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8.2014年度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督檢查的記錄;
9.總局評估組需要的其他材料。
評估指標
(一)用人單位負責人職業衛生培訓率。指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並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並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率。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中,用人單位實施職業衛生“三同時”的項目所占的比率。
(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率。指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開展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率。指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指實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契約告知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定率。指設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九)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督覆蓋率。指接受安全監管部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督檢查的用人單位占審查單位的比率。
評估步驟
(一)評估準備階段
(2015年1月至3月)。
總局評估組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工作計畫,確定具體小組人員與日程安排,開展評估人員培訓。省級安全監管局向總局評估組提供推薦市(地)名錄,總局評估組從中確定評估市(地)。
(二)評估實施階段
(2015年4月至8月)。
總局評估組分批實施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現場評估。
接受資料審查的用人單位由省級安全監管局組織被評估市(地)提供備選單位名錄,總局評估組從中抽選並於評估實施前10個工作日反饋省級安全監管局。接受現場抽查的用人單位,在材料審查工作結束後確定。
(三)總結階段
(2015年9月至10月)。
總局評估組按照《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標準》評估各有關單位得分,確定評估結果,完成全國職業病危害防治評估報告,並逐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