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宗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領導成員:,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本會宗旨:
本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本會作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和田玉界同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積極推動新疆和田玉業的可持續發展,堅持“雙向服務”,規範行業,發展產業,開展行業調研及規劃、科學研究,市場調查,商貿服務,人才培訓、信息和技術交流、珠寶展覽、檢測評估和諮詢服務。為推動和傳承中國和田玉及華夏玉文化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業務指導。
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領導成員:
榮譽會長:孫玉
顧問:盧兆蔭、王時麒、楊明星、王昌燧、霍佳震
會長:於明
副會長:施光海、徐琳
秘書長:楊翔宇
常務副秘書長:吳劍磊
副秘書長:師俊超
辦公室主任:王海峰
會長助理:韓大凱
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etian yuTrad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新疆和田玉行業的科研、教學、生產加工、製造和商業貿易企業單位、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本會作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和田玉界同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積極推動新疆和田玉業的可持續發展,堅持“雙向服務”,規範行業,發展產業,開展行業調研及規劃、科學研究,市場調查,商貿服務,人才培訓、信息和技術交流、珠寶展覽、檢測評估和諮詢服務。為推動和傳承中國和田玉及華夏玉文化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公處所在烏魯木齊市幸福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在和田玉行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和田玉行業政策和法規,推動科技進步與科學管理,實現和田玉業持續穩定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和田玉業服務的職能;二是和田玉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和田玉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委託,做好本行業發展前景的規劃和構想,編制本行業的經濟技術標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田玉有關原料和產品的等級標準、和田玉加工和定價規範等,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和田玉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和田玉採集、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和田玉業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和田玉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三)溝通政府與本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代表企事業單位向政府對有關管理職能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搞好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有關管理條例,並監督實施,對違反行規、行約的行為進行處罰,提高職業道德、操守水準,協調行業內部關係,提倡互相合作,平等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新疆和田玉業的競爭力與影響力;
(六)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本行業生產、經營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承辦專業和田玉展覽會,建設大型交易平台,提高本行業的知名度及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占有率;
(七)參與行業有關採集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 協助政府加強對和田玉市場的巨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區和田玉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九)開展和田玉科學技術研究、設計、檢測鑑定、評估等技術服務;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提升全行業核心技術競爭力;
(十)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和田玉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十一)幫助企業培訓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組織會員進行有關科研、技術教育、生產與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水準,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
(十二)發展與國內外珠寶界團體、院校、科研組織和企業的聯繫,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協助企業建立海內外聯繫渠道,宣傳、推廣本行業產品,促進本行業的外向型發展;不定期舉辦國內外和田玉首飾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外有關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三)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和田玉首飾的經濟技術信息,組織建立和田玉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與國際接軌,使我國和田玉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辦好和田玉專業刊物,編輯出版和田玉方面的刊物資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弘揚和田玉文化,宣傳政府對和田玉行業的政策;
(十四)協助和田玉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和田玉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和田玉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團結奮鬥、務實創新、專業化和職業化的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做好“雙向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意識;
(十七)承辦好政府委託的其他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和田玉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和田玉——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一般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一般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行業協會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行業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行業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通過。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檔案。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下,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行業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8年3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和田玉產品市場,提高從事和田玉業企(事)業單位的社會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田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和田玉業是指從事和田玉採集、產品的設計、加工、行銷、設備製造、首飾包裝、檢測、科研、教育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的總稱。
第三條:新疆和田玉協會會員及全區和田玉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都應嚴格按本公約的要求規範自身的行為,以維護本行業的整體利益。
第四條: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和田玉採挖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資源開發規劃,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有序的原料採集活動;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信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加強質量管理,保證飾品質量,凡是飾品質量、加工工藝不合格的產品或飾品質量與質量檢驗報告不符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第六條:行銷企業要嚴格把好進貨質量關,不得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飾品。飾品的質量必須與標籤、檢驗報告或鑑定證書的內容相符;飾品的名稱、印記、標籤和宣傳牌內容必須規範、真實、準確地反應產品的質量情況,不得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第七條:和田玉檢測機構必須經批准設立,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公正、科學的鑑定,不虛高定級,不偽造、篡改檢驗數據和結論,檢驗報告或鑑定證書的內容要真實、準確地反映飾品的質量情況。定期進行儀器設備的維護和檢查,接受協會組織的年度專業技術水平考核,促進檢測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八條:飾品標籤是飾品質量、價格信息的直接反映,應按國家標識管理規定的有關辦法進行標註,字跡必須清晰。
第九條:所有飾品須明碼標價,價格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出現有價無貨的期詐現象。不得虛高定價,然後以低折扣方式銷售。不得低於成本價傾銷,降價飾品要註明降價原因。
第十條:按照自願、誠實、公平、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認真兌現對消費者的承諾,使消費者有較高滿意度。
第十一條:加強行業內部的交流與協作,同心協力規範和發展和田玉市場,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提倡行業內部進行合法、公平、有序的競爭,不做虛假廣告,不做有損行業或貶低同行的宣傳。
第十二條: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聯繫和田玉業企(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是本公約的制定、監督部門。一方面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部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本行業合法正常的利益,同時對行業內各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在年度檢查中如果發現有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標識不規範或鑑定證書不合格的單位,協會將要求其進行限期整改,既不整改也不拿出整改意見的單位將通報批評,情況特別嚴重的還將在媒體上進行爆光,並交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開展年度檢查評比工作,對被評為優秀的單位將給予表彰,並向消費者推薦。同時向“新疆和田玉著名品牌”或“全國珠寶首飾業著名品牌”認定委員會推薦。
第十五條:本公約解釋權屬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
第十六條:本公約經新疆和田玉行業自律工作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疆和田玉行業協會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