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在2014.05.01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05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17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套用、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共視頻系統),是指利用圖像採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進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四條 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和套用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視頻系統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
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視頻系統建設規劃,對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套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教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視頻系統建設、管理等方面相關工作職責。
供電、電信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電力、通信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下列場所、區域的出入口、重要路段、重要部位,實行當地政府投資、自治區財政視情況適當補貼的方式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
(一)廣場、公園;(二)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隧道;(三)城市道路(巷道)、中心城鎮;(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要場所、區域。
第七條 下列單位、場所、區域的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部位,實行本單位投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取財政補貼的方式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由本單位管理、使用和維護:
(一)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生產、存放或者經營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的場所;
(二)國家機關和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電信、郵政等單位;
(三)幼稚園、學校和科研、醫療機構,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四)金庫以及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營業和金融信息運行、儲存場所;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加油(氣)站;(六)機場、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城市公共運輸、客運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
(七)大型商貿、物流、物資儲備中心,旅館、賓館、停車場、旅遊景區,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網咖及宗教活動場所,住宅小區;
(八)堤防、水庫、人工湖、飲用水源地、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和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要場所、區域。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區域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旅館、賓館的客房,娛樂場所包房;(二)員工宿舍、公共浴室、公共衛生間、試衣間、更衣室、哺乳室;
(三)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信息的操作部位;
(四)選舉箱、舉報箱、投票點等可能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或者行為的區域;
(五)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範圍內設定、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安全和規範的要求,對公共視頻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實現視頻信息共享。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設公共視頻系統,並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公共視頻系統產品。
第十一條 建設公共視頻系統,應當委託具有安全技術防範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施工。
公共視頻系統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自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備案;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備案。
因客觀條件變化,拆除公共視頻系統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在拆除後30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植樹或者設定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共視頻系統信息採集設備。
第十四條 建設、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安全檢查、應急處理制度;(二)對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三)對錄製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於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資料有效存儲期不少於2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改變公共視頻系統的用途;
(二)刪改、隱匿、毀棄儲存期限內的公共視頻系統原始記錄;
(三)擅自查閱、複製、提供、傳播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阻礙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使用公共視頻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五)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破壞公共視頻系統;(六)其他影響依法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行為。
第十六條 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縣(市)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共視頻系統或者將該系統接入確定的視頻系統;調查、處置突發事件的管理部門,可以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工作證、身份證件;(二)出示單位證明檔案和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三)現場人員不少於兩人;(四)遵守保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牟利。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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