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學會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學會之一,組織較健全,活動規範。1999年按國家民政部社團清理整頓的各項要求,順利通過社團清理整頓登記。近十餘年來,多次被新疆科協、中國水利學會評為先進學會,給予表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水利學會
- 地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學會之一
- 榮譽:先進學會
- 成立時間:1961年10月25日
歷史沿革
人才薈萃
科普工作
作用
學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學會,簡稱新疆水利學會。英文譯名:XINJIA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XHES。
第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新疆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熱心水利工作的領導幹部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是發展水利科? 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是新疆科協和中國水利學會的組成部份,受新疆科協和中國水利學會的領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民主辦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水利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水利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加強民族團結和維護祖國統一,為實現新疆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自治區水利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烏魯木齊市黑龍江路19號,郵編:830000。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新疆水利廳。
第二章 任務與業務范圖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與業務範圍是圍繞水利科學技術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1.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考察活動;
2.編輯出版水利科技書刊;
3.積極開展諮詢活動,對我區重大水利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對有關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4.接受委託進行工程項目論證、工程技術服務,架設科技“金橋”,並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評價、技術職務水平評定和標準化審議等工作;
5.培訓和發現人才,舉辦各種培訓班,不斷提高會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向有關部門舉薦水利科技人才;
6.普及水利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經驗;
7.獎勵在我區水利科技活動和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8.積極開展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反映他們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2,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工作三年以上或雖無大專以上學歷,但自學成才,並已工作多年,具有相當同等學歷水平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術革新家;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長期專職從事本會工作的管理幹部。
第九條 凡與我會專業範圍有關,並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企業、事業、科研和教學單位,地、州、市水利學會願意參加我會有關活動,支持我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凡要求人會者,須本人(或單位)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我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我會會員。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我會舉辦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4.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科;
5.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撰寫學術論文,參加技術諮詢服務和科普工作;
4.按期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的權利
1.選派代表參加學會有關學術活動,
2.優先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3.優先優惠給予技術諮詢和承接科技諮詢任務;
4、可請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
3.執行學會決議及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期交納會費並資助學會經費。
第十五條 會籍管理由學會秘書處負責。會員工作調動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由學會秘書處負責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觸犯刑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取銷其會籍並通知本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會員代表大會。自治區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學會財務收支;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自治區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其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新疆科協和中國水利學會交給的任務;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3.制定、審查學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所屬學術組織開展活動;
4.審批工作機構和學術組織的設立;
5.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審計學會財務收支;
6.召開下屆全自治區會員代表大會;
7.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入選原則上每屆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會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少數民族科技工作者、婦女科技工作者應占一定的比例。理事會中的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可予以變更或增補。
第二十條 一般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如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後也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原則上不連任。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由常務理事會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並依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職人員,組成學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過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會可設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會員較集中,而專業又較多的單位可設立分會。
各委員會或分會的委員人數,應本著精簡、高效、便於工作的原則來考慮。各工作委員會的委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一般與本會理事相同,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各專委會協商產生。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是在理事會領導下的負責組織專業學術活動的學術組織。它的職責是:
1.編制本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學術活動計畫;
2.按照理事會審定的活動計畫,組織本專業或本分會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3.組織評議本專業或本分會有關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科普作品和專業科技成果;
4.協助學會刊物征、審有關專業的稿件,編輯出版專業的學術或科普書刊,
5.承辦我會委託的諮詢工作;
6.舉辦本專業成本分會有關的學習班,發現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7.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自治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離任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或曾任兩屆理事的上屆理事和對水利事業有重大貢獻的著名會員專家、學者,以及對水利事業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等,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為本會名譽理事。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2.政府及有關方面資助;3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人;
4.個人或單位的捐贈;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軍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會骸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本會製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程式,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案,經全自治區會員代表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和自治區水利廳批准後,由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須經自治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報自治區科協、中國水利學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