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二胎生育由服務中心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視窗辦理。
基本介紹
- 主體:服務中心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視窗
- 設立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 收費標準:不收費
- 聯繫電話:0538-7251390
- 適用項目:第二個子女生育許可項目
- 授權形式:全部授權
-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申報材料,辦理程式,
申報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3份,家庭近期合影照4張。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證明。一方屬鄉外的應有鄉級計生部門審查蓋章;屬省外的由市級計生部門審查蓋章(下同)。
三、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提供父母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獨生子女父母婚育情況證明》
(1)父母婚姻關係未發生變化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遺失或者未辦的,可不提供該證;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的,另外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定書。
(2)屬於被收養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或合法收養證明。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於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註銷戶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並提供其母親戶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單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證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戶的應提供鄉、村兩級確認的證明。
2、 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要提供經設區的市以上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審批表鑑定結果通知書》。
3、曾患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1)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不育不孕證明和懷孕證明。
4、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1)提供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民族身份戶籍證明。
(2)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只生育過一個孩子的證明。
5、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或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1)提供有從事礦工井下作業或外海、遠洋捕撈作業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種和自申請之日起之前連續作業五年以上(每年作業時間不少於6個月)的證明。
(2)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證明。
6、 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提供部隊頒發的六級以上傷殘《傷殘軍人證》。
7、 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提供: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法務部門出具的傷殘人殘疾證明(原件),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級別以上的證明,或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四級以上的鑑定證明,或縣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的鑑定結果,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級別以上的證明。
(2)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證明。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離異的,提供離婚判決書(協定書)協定離婚的還須提供離婚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生育證明。
(2)再婚方喪偶的,提供原配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生育證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證明。
四、符合《條例》第二十二條,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 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戶口性質不限)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1)村委會提供的夫妻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2)村委會出具的夫妻只生育過一個孩子的證明。
(3)男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請生育證前落戶女方的證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員(含所有姐妹)簽名的個人承諾、經過公證的贍養協定及村(居)證明。
2、兄弟兩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況)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1)村委會提供的夫妻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2)村委會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證明。
(3)村委會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個孩子的證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喪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的證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喪失生育能力的需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監護人同意該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協定書。
(6)喪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監護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養的保證書。
(7)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的社會調查材料。
3、在與內陸不連線的海島定居的:
(1)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在與內陸不連線的海島常期居住的證明。
(2)村委會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證明。
五、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村(居)委會出具的育齡婦女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自申請提出之日起之前在農村連續居住5年以上和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2、村委會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兒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六、符合《條例》第24條,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雙方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需提供判決書或調解書,協定離婚的需提供離婚協定書以及離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2、雙方單位或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證明。
3、收養子女的須提供民政部門《收養子女證》。
4、婚前子女18周歲以上的,無須約定撫養權。
七、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我省居民與港、澳、台同胞或與外國人結婚長期居住在國內的,執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國人一方提供縣(市、區)以上對港、澳、台辦公室和外國人所在國家駐華大使館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3、符合我省《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
4、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運算元女數;在國內定居2年內累計超過18個月的,計運算元女數。
辦理程式
一、申請。按照《條例》規定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填寫《山東省生育證辦理申請表》(附屬檔案1)。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之一進行申請或預約:
1、向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交《山東省生育證辦理申請表》,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2、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直接申請並審核。
3、通過“生育證網上預約系統”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預約辦理,並按系統答覆進行辦理。
4、申請材料不符合省《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婚育情況和出具證明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初審通過結果在當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個工作日(城市地區的公示地點在夫妻雙方所在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視情掌握),對無民眾反對的初審意見報送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四、批准。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上報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發證。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當事人批准生育後,向申請人發放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填發《第二個子女生育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附屬檔案4),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