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新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新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委辦發〔2019〕43號)之規定。

新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於2019年3月,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徐州市委、新沂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推動我市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起草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標準。擬訂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聯繫協調駐新金融機構,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規範發展全市上市公司。推進全市地方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按許可權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按許可權負責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全市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安全、信息化、財務會計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承擔駐新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
承擔駐新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配合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做好全市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承擔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工作,指導、推動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建立全市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組織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標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三)地方金融監管科。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協同配合駐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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