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擬定民政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旗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調研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旗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旗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負責擬訂全旗基層民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嘎查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策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擔全旗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各蘇木鎮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管理和界線糾紛的協調處理。負責全旗地名管理。
(六)負責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旗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負責擬訂全旗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負責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負責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職能轉變。旗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民眾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旗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負責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貫徹落實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旗本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旗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擬訂全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旗本級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綜合股。社會組織管理。擬訂全旗社會團休、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旗本級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旗本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旗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治理。指導嘎查(社區)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嘎查(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改革建議,申報蘇木(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承辦蘇木(鎮)以上行政區域變動的申報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協調處理邊界爭議。指導全旗地名管理工作,制定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
社會事務。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負責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負責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全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
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貫徹落實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全旗留守老年人、三民老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高齡補貼等補貼發放工作。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負責旗本級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和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等工作。
下屬機構
(一)新巴爾虎左旗社會福利院
新巴爾虎左旗社會福利院(掛新巴爾虎左旗養老服務中心牌子)為新巴爾虎左旗民政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主要職責是:承擔全旗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特困孤、老、殘人員的集中供養工作。
(二)新巴爾虎左旗民政局綜合保障中心
新巴爾虎左旗民政局綜合保障中心為新巴爾虎左旗民政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主要職責是:
1.承擔旗民政局機關日常運轉相關的綜合服務、後勤保障等事務性工作。
2.承擔殯葬事業管理和服務工作。
3.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新巴爾虎左旗社會救助綜合服務中心
新巴爾虎左旗社會救助綜合服務中心掛新巴爾虎左旗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新巴爾虎左旗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牌子,為新巴爾虎左旗民政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
(一)負責全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承擔對全旗流浪乞討人員有序接送返鄉等工作;承擔對突發疾病、危重病人及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時送醫治療並提供照料服務;承擔長期滯留人員及無法確認身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甄別、寄養、安置等工作。
(二)承擔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的救助及臨時監護工作;承擔全旗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孤殘兒童分類保障、相關統計、政策宣傳、志願者培訓等工作。
(三)承擔對全旗低收入家庭、申請社會救助及其他政府專項救助對象的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核對等工作;建立和管理核對檔案,負責民政系統與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核對系統的數據維護;指導蘇木鎮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承擔全旗經常性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整洗、消毒、轉贈及社會捐贈物品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五)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