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文化、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藝術旅遊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密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 職能:負責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工作等
- 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
- 主題:華夏之源—新密
主要職能,執法職責,執法依據,信息發布,地址,
主要職能
二、協調、指導文化旅遊生產經營和投資方向;參與規劃、指導文化旅遊設施建設。
三、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協調、推動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協調組織全市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的開展。
四、指導全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事業的發展和開發利用,按照標準化、網路化、規範化和現代化的發展要求實施建設。
五、負責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新聞出版工作規劃。
六、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文物保護方面的違法案件,做好文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工作。
七、負責新聞發布會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統一申報和在本市設立記者站的登記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市旅遊事業;負責全市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旅行社團中介機構的審驗和管理;組織並監督實施《河南省旅遊管理條例》。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職責
密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行政執法主體
法定行政機關:
新密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保護法》第八條
2、《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
3、《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
4、《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5、《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條
6、《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
7、《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條
8、《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三條
9、《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條
10、《鄭州市旅遊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11、《旅行社條例》第三條
12、《河南省旅遊條例》第五條
1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十八條
14、《鄭州市一日游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
15、《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
16、《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五條
17、《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18、《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執法依據
序號 | 名稱 | 制定機關 | 實行日期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保護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2.10.28 |
2 | 出版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1.2.1 |
3 |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文化部 | 2002.11.15 |
4 | 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 國務院 | 2010.8.1 |
5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2.2.1 |
6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6.3.1 |
7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1.8.2 |
8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 國務院 | 2000.11.5 |
9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5.9.1 |
10 | 鄭州市旅遊業管理條例 | 鄭州市人民政府 | 1995.10.1 |
11 | 旅行社條例 | 國務院 | 2009.5.1 |
12 | 河南省旅遊條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07.9.1 |
13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 | 國家旅遊局 | 2001.9.1 |
14 | 《鄭州市一日游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 鄭州市人民政府 | 2002.6.1 |
15 |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1999.10.1 |
16 |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 文化部 | 2006.12.1 |
17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 | 廣電部 | 1994.2.3 |
18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國務院 | 1993.10.5 |
信息發布
新密市旅遊網是新密市文化廣電旅遊官方新聞發布中心,網站圍繞“華夏之源—新密”的主題,將網站定位於以服務為宗旨,以全面提高旅遊服務水平為目的的網路平台。旨在加強新密旅遊的網上宣傳和信息服務,有效利用網際網路的傳播優勢,面向全球網民,提供高質量的、海量的、互動式的新密旅遊資源和文物資源的權威信息服務,引導網民游新密。為切實保障廣大遊客的合法權益,提升新密旅遊服務質量和新密對外形象美譽度。
網站共設:走進新密、政務公開、旅遊動態、游在新密、旅遊服務、旅遊質監、文物保護、網上投訴、旅遊地圖等頻道。通過本次建設,力求使網站通過發布即時新聞、工作信息和服務信息,竭誠為廣大網民朋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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