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收養登記指南

文登收養登記由民政局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類別:行政審批事項
  • 辦理地點: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9號文登市民政局視窗
  • 監督電話:0631-8466972
  • 承諾期限:15個工作日
  • 聯繫電話:0631-8466972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設立依據,

受理條件

一、收養登記的條件。
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解除收養登記的條件。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收養人、送養人自願解除收養關係並達成協定;持有收養登記機關頒發的收養登記。
三、出具收養證明的條件。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依法登記收養或者解除收養關係,申請時仍然維持該狀況;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親自到原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因故不能到原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申請材料

收養登記需要的材料:收養登記申請書1份、收養申請表1份、撫養能力證明1份、子女狀況證明1份、棄嬰報案證明1份、嬰兒來歷證明1份、身份證複印件(當事人、撿拾人、證明人)1份、戶口本複印件1份、結婚證複印件1份、尋找棄嬰(棄兒)生父母公告1份、體檢表1份、照片(合影2寸2張,單人1寸各1張) (份)。
解除收養登記需要的材料:
1、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持有身份證、戶口簿,提交複印件各一份;
2、解除收養關係協定書(1份);
3、《收養登記證》,提交複印件一份;4、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份)。
出具收養證明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簿,提交複印件各一份;
2、查檔證明(一份);
3、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2張2寸合影或者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份)。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批報——登記--頒證

設立依據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8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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