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

《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5月22日印發的辦法。

《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共二十八條。第一條至第五條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範圍、基本原則、管理部門等內容;第六條至第十六條包括早夜市的選址、開辦申請、經營規定、管理制度、應盡義務;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包括早夜市的處罰措施以及經營者申訴方式;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包括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主要明確實施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22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2019〕30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中的作用,規範我市城市運行秩序,紮實有效推進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點開辦,在規定時間開市、收市,以經營餐飲服務、小商品、農副產品、文化用品為主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城鎮城區及清瀾片區。
第四條 公安、衛生、執法、環保、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早夜市所在地文城鎮政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早夜市的開辦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生活、不妨礙交通、不擾民、不影響市容的原則,合理設定。
第六條 開辦早夜市,開辦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早夜市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早夜市的管理組織和制度,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組織管理工作,並負責做好早夜市的環境衛生、市場經營秩序及其他有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早夜市開辦選址應當符合文昌市城市規劃環境功能要求,所使用的建築應當為合法建築。
第八條 開辦早夜市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場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到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早夜市的登記註冊。
第九條 凡國家政策允許的單位、個人可以持單位介紹信或居民身份證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市、收攤,不得提前、推遲。
第十一條 早夜市上市的商品主要以經營餐飲服務、小商品、農副產品、文化用品為主。
禁止在早夜市經營易造成場地污染的水產品、活禽、鮮肉,不得經營除大眾早夜餐外的其他餐飲業。
法律、法規規定上市交易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出具證明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自覺遵守文昌市“門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得違反《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一)自覺遵守文昌市“門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得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二)不得有亂搭亂建、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堆雜物、亂拉亂掛、亂潑亂倒等影響市(鎮)容市(鎮)貌行為;
(三)不得有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區域進行生產加工、擺攤設點、設定廣告、宣傳促銷、堆放雜物行為。
第十三條 在早夜市經營燒烤店的,必須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經營,必須使用清潔環保燃料,安裝使用燒烤油煙淨化器等相關環保設施。
第十四條 在早夜市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經早夜市開辦者批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合法的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定點亮證經營;
(二)食品及其輔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用清潔設施存放,出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防止食品污染;
(四)必須使用一次性餐具或經消毒處理的餐具,不得在現場清洗餐具;
(五)從業人員必須穿著潔淨的工作服上崗,保持個人及營業場所衛生,污水、垃圾應倒在指定的衛生設施內;
(六)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者必須保持攤位及周圍衛生清潔,隨收攤隨清理,做到攤撤地淨,嚴禁亂倒污水和亂丟雜物。
第十六條 早夜市開辦者、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並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執法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登記註冊開辦早夜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開辦,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二)改變早夜市登記註冊事項而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三)早夜市衛生責任區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開辦者限期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四)餐飲單位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占道經營,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違法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可以對違法行為的物品、工具實施扣押;
(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早夜市開辦者或者經營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早夜市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解讀
《文昌市早夜市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通過市政府同意,根據有關規定,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設立《辦法》的目的
為加強對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中的作用,規範文昌市城市運行秩序,紮實有效推進文昌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二、設立《辦法》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商品交易市場登記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參考我省其他市縣早夜市暫行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
第一條——第五條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範圍、基本原則、管理部門等內容。
第六條——第十六條包括早夜市的選址、開辦申請、經營規定、管理制度、應盡義務。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包括早夜市的處罰措施以及經營者申訴方式。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包括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主要明確實施時間。
四、設立《辦法》後所起的作用
(一)明確了各方工作權責範圍
《辦法》實施後,明確了公安、衛生、執法、環保、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鎮政府的職權範圍及法律責任,明確了各方分工,針對目前早夜市管理不規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途徑和具體管理辦法,為指導全市早夜市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提高了城市經濟水平 
《辦法》的實施更好地發揮了早夜市在城市經濟里的正面作用,繁榮市場、搞活流通城市夜間經濟,豐富了市民日常消費方式。 
(三)規範了早夜市管理工作
通過出台《辦法》、加強監督,引導早夜市經營者逐步走上規範化經營軌道;為早夜市經營者提供合理規範的經營平台,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調動單位、個人從事早夜市經營活動積極性。
(四)提升了市民幸福感
《辦法》實施後,早夜市的規範管理讓市民可以在規範、整潔、多樣的環境下進行餐飲、購物、遊玩等活動,極大便利了廣大市民。
(五)保護了經營者財產合法權利
《辦法》實施後,早夜市經營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對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合理合法維護自身財產權利。
(六)推進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
《辦法》實施後,將增強管控早夜市環境衛生秩序,從根本上控制污染環境源頭,消滅衛生死角,助力創建國家衛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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