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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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三)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家畜家禽,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家畜家禽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並投訴、舉報。公安部門、執法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禽畜飼養人飼養的禽畜,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禽畜恐嚇他人,並驅使禽畜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對飼養人依法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長期設點從事家禽家畜經營活動,未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其工作人員在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文昌市建成區飼養家畜家禽暫行管理辦法》解讀
《文昌市建成區飼養家畜家禽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制定完成。根據有關規定,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設立《辦法》的目的
為加強家禽家畜管理,規範飼養行為,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紮實有效推進文昌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
二、設立《辦法》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城鄉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
第一條——第五條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使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部門等內容。
第六條——第十條包括各部門的處罰範圍和可以對違反《辦法》規定行為進行舉報的主體。
第十一條主要明確被處罰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主要明確對執行《辦法》規定不力的人員的處罰。
第十三條主要明確《辦法》的解釋主體。
第十四條主要明確實施時間。
四、設立《辦法》後所起的作用
(一)釐清了各方工作權責範圍
《辦法》實施後,釐清了各部門的職權範圍及法律責任,明確了各方分工,針對目前在建成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了主管部門,為規範飼養行為,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力支撐。
(二)保護了養殖戶的合法財產
《辦法》實施後,明確了飼養家畜家禽的合法程式以及各部門的職責範圍,養殖戶的合法權利,避免出現“一刀切”的做法。促進養殖業的良好發展。
(三)保護了受侵害民眾的合法權利
《辦法》實施後,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範圍,使受到《辦法》中規定的行為侵害的民眾投訴有門,合理訴求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