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州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負責實施全州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三)管理全州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州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州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化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級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州智慧旅遊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文物、博物工作。
(九)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指導全州文化和旅遊執法,組織查處全州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察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及境內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促銷工作,參與有關駐外及對港澳台文化和旅遊機構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三)負責全州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統籌開展全州文化和旅遊人才職稱評審,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藝術人才培養,推進文化院團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人才,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有關服務工作。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務。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文電、會務、檔案、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安全、綜治維穩、綜合考評、
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辦理。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安全保衛、接待工作和日常值班安排。
(二)財務統計科。負責部門預算和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的政府採購、基本建設、物業管理、維修等;負責全州文化文物和旅遊系統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行業有關財務報表的匯總、分析工作;假日旅遊信息的收集、發布和旅遊抽樣調查。
(三)政策法規市場科(行政審批科)。起草全州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以及規範性文稿,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機關重大行政決策、
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法制審核工作;統籌協調文化和旅遊政策調研工作;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法律法規培訓、學法用法考法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貫徹執行文化、文物、旅遊等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調查研究市場發展態勢,擬訂市場發展規劃、政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宣傳、執行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州文化和旅遊市場執法工作。
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社會組織體系建設,推動行業協會開展自律管理;推進旅遊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旅遊企業誠信評價,提升旅遊行業服務品質;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工作;依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管理;管理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負責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等級考試;負責行政審批有關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市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共服務藝術科。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文化公共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協調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州公共文化、公共旅遊服務隊伍建設、文化工作團(隊)業務建設、藝術表演團體的改革規劃;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和文藝工作團(隊)、藝術表演團體的全面發展;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創作和生產;指導國有文藝院團建設;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擬訂文藝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和指導;負責藝術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管理;指導、協調全州性藝術展演、展覽、旅遊演藝及重大文藝活動。
(五)文化遺產科。履行州文物局職能職責。擬訂全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確認和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承辦國家級、省級和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和認定工作;負責文化生態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培訓、宣傳和傳播工作。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和考古有關的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州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和保護工作;負責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資源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擔
世界文化遺產有關報批、管理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承擔博物館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國家珍貴文物藏品的有關報批工作;負責博物館安全保衛督查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的求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鑑定管理工作。
(六)產業發展開發科。擬訂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有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資融合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推動動漫產業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旅遊度假區建設;指導全州文化和旅遊重點項目建設。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負責州級重點文化、旅遊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工農業旅遊、重點旅遊景區經典建設和旅遊廁所革命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生態旅遊發展和旅遊扶貧工作,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
(七)智慧旅遊宣傳科。擬訂智慧旅遊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山旅遊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綜合管理平台建設;指導智慧旅遊產業園區建設;協調、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智慧化建設;擬訂旅遊、文化科技創新發展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旅遊和文化行業信息工作;組織開展旅遊、文化的科技成果推廣和交流合作。
擬訂文化和旅遊宣傳推廣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文山旅遊形象宣傳推廣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合作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工作;指導、管理有關駐外文化和旅遊機構;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協定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有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負責跨境旅遊合作區和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負責國內旅遊市場開發工作,開展文化和旅遊國內交流推廣、區域合作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對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建、
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工、青、婦等黨群及退休幹部工作。參與全州人才發展戰略研究、總體規劃制定、重要政策統籌、培養工程策劃、重點人才培養等;落實文化工作者“三區”人才支持計畫;完成州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做好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職稱評定、幹部培訓、幹部管理及監督工作。
行政編制
州文化和旅遊局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州文物局局長由州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督查專員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督查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副科級)。州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楊昌桔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楊曉紅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汪玲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伙國斌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楊永宏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張秀娟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